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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省和縣市財政分配結構,要逐步形成兩頭大、中間小的格局 |
《經(jīng)濟參考報》:現(xiàn)在一提財政收入,許多人的第一反應往往就是中央政府的財政收入。其實問題比較多的,恰恰是地方政府,特別是縣市一級政府。基層政府的呼聲好像主要集中在財權與事權的匹配問題上。那么您認為應該怎么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稅收關系?如果由您來設計中央與地方的財政稅收體制,您會怎么做?
周天勇:中央與地方的財稅關系,既是一個經(jīng)濟問題,也是一個涉及國家治理結構及中央與地方利益分配的政治問題。如果我做體制設計,我想我會重點解決這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劃分中央與地方的事務和支出范圍。一、中央政府的事務和主要支出項目應當為:國防、外交、社會保障、中央政權和政府的行政管理、全國性重大建設項目的付息、地區(qū)轉移支付、國立教育、對居民社會保障的轉移支付等。二、省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及支出項目包括社會保障支出及各種補貼支出;科教文衛(wèi)支出;治安設備及警力支出;投資支出;本級政府行政管理支出等。三、縣市級政府的事權范圍及支出項目應當為本級政府行政管理支出、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yè)投資支出、科教文衛(wèi)支出、低收入人群保障支出、消防和警力支出、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等。從上述各自支出責任上看,財政總支出的大頭應該在省以下的地方,市、縣支出約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50%—55%,再加上省級的15%—20%,中央支出只能占全國財政總支出的25%—30%。因此,財政轉移支付勢必成為財政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改革稅制,劃分各自的收入范圍。一是中央政府收入以社會保障稅為主,還包括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證券交易稅、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海洋石油資源稅等屬于涉及國家主權、公平市場環(huán)境、影響全局利益、關系國民經(jīng)濟穩(wěn)定、維護統(tǒng)一秩序、調節(jié)收入分配以及流動性較強和分布不均的稅種。其收入總量應控制在全國收入比重的50%以上。二是省政府收入以營業(yè)稅為主,還包括一部分資源稅、增值稅、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中的地方分享比例等稅種。其收入總量應控制在全國收入比重的15%左右。三是縣市政府以房地產稅為主,還包括契稅、土地增值稅、遺產稅、排污稅、城市建設維護稅、車船牌照稅等流動性較低、信息要求較細、適宜由基層掌握的稅種,以及其他國稅、省稅以外的較小稅種。其收入總量應保持在全國收入比重的30%左右。
再次,改革和規(guī)范縣市級政府的房地產稅收。一是征收土地長期使用權交易增值稅。無論是企業(yè)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還是農民使用的集體土地,如果出讓,在土地交易所集中掛拍交易,政府在交易過程中收取土地交易增值稅。二是土地使用稅。即用地法人對其所占有長期使用權的土地,按照面積和區(qū)域級差,每年或者每月向政府交納一定水平的稅收。三是對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和社團等法人,對城鄉(xiāng)自然人,按照所擁有房產的價值征收一定水平的房產稅。四是對擁有土地長期使用權的占有者,如果其按照年月分期出租土地,或者將土地入股于企業(yè),則按照出租和入股的所得征收土地資產收益所得稅。
第四,允許地方政府發(fā)債并科學控制。為了適應地方政府從生產建設和行政管制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型,并且將目前混亂的地方政府舉債行為控制住,應當在規(guī)范的前提下,允許地方政府發(fā)債進行公共設施項目的建設。
第五,配套改革:減少政府層級。應當按照建立效率政府和公共財政框架的方向,在適當簡化政府層級的前提下,按照“一級政權、一級事權、一級財權、一級稅基、一級預算、一級產權、一級舉債權”的原則,經(jīng)過改革,構造和最終形成中央、省、市縣三級政權和財政體制。
第六,建立科學、公正和公開的轉移支付。將我國現(xiàn)行的“混合型”轉移支付制度,整合成兩種形式,即一般性轉移支付和有條件的轉移支付。以標準收支和公式作為轉移支付分配的基礎。建立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加快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建設。
總之,中央、省和縣市財政分配結構應逐步形成兩頭大、中間小的分配格局,即鞏固和維護中央財政收入的比重,保持在50%—55%左右;擴大和提高縣鄉(xiāng)財政收入比重,上升到30%—35%左右;調控和壓縮省財政收入比重,控制在10%—20%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