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WTO政府采購協定》的適用來看,單一媒體(紙質或電子形式)公布采購信息且應暢通無阻為納稅人隨意獲取,是各締約成員執(zhí)行政府采購時所必須進行的。對于采購信息的公開披露,我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或多或少也有明確規(guī)定。盡管如此,我國相關法律實施后,多年來,公共采購信息始終以各種不同方式為利益群體所掌控。
規(guī)范性文件由各部門確立信息發(fā)布媒體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通過特定的紙質或電子的單一媒體發(fā)布采購信息,但相關法律授權有關部門可以指定披露采購信息的媒體。基于此,財政部、商務部、交通部、原國家計委和建設部等國家部委在招標采購信息發(fā)布渠道方面,以行政規(guī)章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了本部門、本系統在全國披露信息的傳統紙質媒體和現代網絡媒體。在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往往通過規(guī)范性文件確定本地的紙質或電子媒體有權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而各省市縣的本地日報,通常都是本級政府相關部門所指定的發(fā)布采購信息的紙質媒體。身處不同地方的供應商,如果對政府采購有興趣參與,但面對眾多參差不齊的招標信息發(fā)布媒體,感興趣的供應商希望有效便捷地獲取政府采購信息并非輕而易舉;而對于普遍的社會民眾來說,想通過采購信息來有效地監(jiān)督政府采購部門則更不容易。招標采購信息如果沒有統一的披露途徑,沒有廣泛的傳播渠道,人們自由全面獲取信息的權利就會受到限制,感興趣供應商的參與程度也會受到相當大的影響。
瀏覽重大采購項目的公共信息需要跨過障礙
國家重大項目招標采購公告發(fā)布的第一時間,有興趣的供應商七天之內卻無法看到政府采購信息的任何內容。如果想獲取這方面的公共采購信息,就必須向國家指定的權威媒體交納高額的信息瀏覽費用。對于行政規(guī)章明確規(guī)定的官方媒體變相兜售公共采購信息的事件,是人們沒法想象的,但在國內這種現象卻是客觀“合法”存在的。例如某指定惟一網絡媒體的會員須知就說:“免費會員只能瀏覽招標公告或中標公告發(fā)布后8天至20天信息,如8月1日發(fā)布的公告,免費會員可以在8月9日至8月20日之間查看。”而如果希望在采購信息發(fā)布的第一周時間看到不同的招標采購公告,供應商必須首先成為該網站的普通會員或貴賓會員,而不同級別的會員供應商,每年需要交納4000元、8000元、16000元的不等會費。根據會員所繳納的不同會費,按照會員的不同等級,招標采購信息量的獲取程度也相應不同。眾所周知,對于國家重大項目的政府采購信息,參與競爭的供應商肯定會有許多。如果在信息發(fā)布的第一時間獲取公告內容,投標供應商就會有充分的時間準備投標文件,這樣一來,未來的成功概率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就會很高。反之,則有可能喪失重大的商業(yè)機會。在公共采購信息被營利企業(yè)設置障礙后,投標供應商的參與競爭程度或參與熱情自然也就會降低,
公共采購信息被任意設置為“國家機密”
按照國際慣例,某些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建設的采購項目,其采購信息是不應當公之于眾的;但這方面的采購項目,在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采購活動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特別大。而在我國,國防設施、國家安全等方面的政府采購活動基本上沒有進入社會公眾的視野。因此,實踐中的政府采購信息,涉及“國家機密”的非常少。但是,我們從許多政府采購爭議中都會發(fā)現,投標供應商質疑采購信息透明度時,采購人或其代理機構總是以“國家機密”為搪塞,這方面的采購規(guī)模在實踐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對于涉及“國家機密”信息的采購爭議,在質疑無奈的情況下,投標供應商通常會繼續(xù)提起投訴。而受理這方面投訴的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面對“國家機密”時,往往也是誠惶誠恐、戰(zhàn)戰(zhàn)兢兢,以至于束手無策,最終只能駁回供應商的投訴。而對于采購項目究竟是否屬于“國家機密”,無論是投訴供應商還是財政部門,都無法進一步調取相關的證據材料。同樣,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后,采購部門在法庭上最慣用的手段是以“國家機密”進行抗辯,并且拒絕將“國家機密”的采購檔案作為證據材料交付原告一方進行質證。在此情況下,即便是合議庭的審判長,也是無可奈何。由于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依照訴訟法的規(guī)定,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作為供應商的原告來說,在庭審調查中,也是沒有任何辦法看到“國家機密”的證據。這樣一來,凡是涉及“國家機密”的政府采購爭議,受傷的供應商無法通過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開的公共采購信息隨時遭遇屏蔽
按照政府采購國際規(guī)則,政府部門通常消費的都是納稅人的稅款,基于此,采購部門和監(jiān)督機關有義務保證公眾在任何場合、任何時間均可以自由、便捷、無償地獲取政府采購信息。在沒有法定例外的情況下,無論是采購部門還是監(jiān)管機關,均沒有任何的自由權力刪除政府采購信息。可是,當采購部門或監(jiān)督機關存在暗箱操作的現象并引發(fā)采購爭議時,首當其沖的工作就是屏蔽官方網站上所有原先發(fā)布的采購信息。由此,所有納稅人均沒有辦法對這次政府采購活動實施有效的“納稅人監(jiān)督”,在采購部門和財政部門拒絕社會監(jiān)督的情況下,類似采購爭議也就不可能沒有問題。
(作者為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鏈接:“協議供貨”是對法定采購方式的公開踐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