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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固定電話的延伸和補充”的小靈通業(yè)務已確定將在三年內退市,理由是技術落后沒有發(fā)展前途。但是業(yè)內人士都清楚,當年為信息產業(yè)部一直不給小靈通發(fā)“準生證”,PHS技術落后就是根本原因,換言之,小靈通上馬時早就明知它是已淘汰的技術了。只不過當時的固定電話運營商苦于沒有移動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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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達康才在地方電信的支持下遮遮掩掩地將小靈通上馬,后來生米做成了熟飯,也就被政府正式認可了,定性為“固定電話的延伸和補充”。可以說,小靈通對原先固定電話運營商的移動業(yè)務發(fā)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尤其,小靈通的低資費對于打破壟斷促進競爭功不可沒。 最近媒體的有關小靈通的報道,集中在討論國有固定資產投資的損失、技術的應更新換代以及企業(yè)獲得新的移動牌照后將落后的小靈通淘汰等,卻很少有人關心目前仍然在繼續(xù)使用小靈通的7000多萬用戶的權益保護問題。這不僅直接違背了運營商“用戶至上”的宗旨,也帶來了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政府為了建設高速公路需要拆掉農民的破房子,但應當給予拆遷補償;同樣的道理,政府為了發(fā)展新技術而淘汰落后技術,也應該給予用戶合理的補償。現在小靈通確定要退市,那就該像房地產拆遷那樣,給予現有的7000多萬用戶合理的補償。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強制退市侵犯用戶的財產所有權。因為用戶都購買了小靈通終端設備,即PHS手機,在運營商網絡停止服務后,這種手機就成了電子垃圾。 其次,小靈通的用戶已與電信運營商建立了電信服務合同,只要正常繳費和使用,運營商理該提供正常服務。依照合同法,運營商若擅自提前終止服務是違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而且,小靈通的運營商在中國建設小靈通網絡時,就已明知這種技術是被淘汰的落后技術,當時還是違反國家政策的,應該說運營商對今天的退市有過錯,負有責任。 其三、小靈通用戶已合法取得了所在無線電頻段資源的使用權,用戶每月資費實際包含碼號和頻段占用費,從2000年國家出臺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的相關政策后,運營商也都向國家繳納了上述費用,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剝奪。如果運營商要收回,理該提供補償。這一點與我們現在使用的固定電話和手機是相同的。如果可以任意收回小靈通的頻段資源,那么也可以隨便收回我們現在使用的GSM或者CDMA手機的頻段資源。這一點,相信廣大用戶是很難答應的。 其四、小靈通用戶已合法取得碼號資源使用權,并正常支付費用,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剝奪。這個道理和我們現在使用的GSM或者CDMA或者其他制式的手機號碼也是一樣的。如果可以任意取回小靈通的號碼,那么我們的固定電話、現在的手機號碼豈不是也可以隨意收回? 上述第三、第四點所說到的無線電頻段資源和碼號資源是否屬于我國物權法意義上的“物”,現在還沒有看到有什么權威的說法。但是,物權法第50條明確規(guī)定,“無線電頻譜資源歸國家所有”。據此,認為無線電頻譜就是物權法保護的對象應該沒什么問題。但這并不影響筆者關于補償的分析,因為土地也是國有的,只要用地手續(xù)合法,拆遷也是要補償的。并沒因為土地是國家所有就可以不補償。物權法沒有直接提到電信碼號資源,但是現在國家是根據政策收取費用的,把這種公共資源理解為國家所有應該也沒什么問題。同理,只要合法取得,也不能侵犯其使用權利。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要讓小靈通在三年內退市,應該召開公眾參與的聽證會,討論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由現在小靈通的運營商實施補償。至于具體的補償成本,則可以由現有小靈通的運營企業(yè),繼承獲得相關碼號和頻段資源的企業(yè)以及接受客戶資源的企業(yè)共同協商,研究確定合理的負擔比例方案,達到既公平合理,又不損害用戶利益的目的。 善待現有的小靈通用戶就是善待消費者,善待未來的3G用戶,不管這種用戶是資費付出多的高端用戶還是資費付出少的低端用戶,如果不善待這些用戶,又有誰能放心使用3G業(yè)務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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