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高速收費問題繼年初被審計出“合法不合理”后,日前再起波瀾:北京大學王錫鋅、沈巋、陳端洪三位法學教授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分別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了解機場高速收費數(shù)額、流向等信息。目前市發(fā)改委和交通委已受理該申請,并告知將在15個工作日內(nèi)給予答復。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可以說,對于首都機場高速收費問題,我們已關注了許久,也說了很多,充滿了很多無可奈何的尷尬;對5月1日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簡稱《條例》),我們同樣關注良久,也表達了很多令人鼓舞的愿望。現(xiàn)在,北京大學的三位法學教授運用自己的專業(yè)和影響力,試圖將二者結合起來,讓我們看到了解決機場高速收費“難題”的曙光。
在法治社會,法律是政府一切行為的標尺。盡管目前申請尚處于行政處理程序之中,但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其結果應當是樂觀的。首先,政府在主導、審批首都機場高速收費方案,后在收費還貸結束又審查批準轉(zhuǎn)讓經(jīng)營收費權過程中,必然會出現(xiàn)大量的信息,這些信息無疑屬于典型的政府信息。其次,按照《條例》的規(guī)定,對于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城鄉(xiāng)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等信息,政府應作為重點公開的內(nèi)容,而且《條例》還要求政府應予主動公開以接受監(jiān)督。機場高速在首都交通規(guī)劃建設中的地位“舉足輕重”,事關百姓的日常出行利益,其費用收支情況及經(jīng)營權轉(zhuǎn)讓等信息,本應屬于政府主動公開或重點公開的內(nèi)容,因而現(xiàn)在三位教授提出申請,政府沒有拒絕的理由。
當然,即使有樂觀的估計,但在法律上,對于任何合情合理合法的信息公開申請,其處理結果仍會有兩種可能性,或公開信息,或拒絕公開信息。而且,即使是公開信息,也還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真公開”,另一種是“假公開”,即公開部分信息或公布“無效”信息,比如僅僅公開那些“無關痛癢”的、或早已被審計部門公開的信息,而對那些公眾真正關心的“內(nèi)部信息”敷衍塞責,避而不答。
當然,如果政府部門認為信息公開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范圍,則也可以作出不予公開的決定。但不論如何,按《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要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決定,政府部門必須要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權利對此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對政府而言,公民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對其就構成了一種無形的壓力;而對公民來說,只有“行動”才可能將法律紙面上的權利條款激活,達到限制公權、保障私權的目的。這也是國外信息公開制度較為成熟國家的一條普遍經(jīng)驗。比如在日本,20世紀80年代以前地方公共團體的交際費和誤餐補貼存在很多問題,使用情況也不公開,市民請求公開信息往往遭到拒絕,于是提起訴訟,結果是,在普遍的信息公開申請和大量的信息公開訴訟的壓力下,日本交際費和誤餐補貼等費用使用得以大大規(guī)范,1996年東京都甚至宣布全面廢除官官接待,需要接待時,應公布接待對象包括姓名在內(nèi)的全部資料。
從這個意義上說,北大三位教授的申請既是“試金之石”———考驗北京市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和滿足公眾知情權的誠意,也是“引玉之磚”———“徒法不足以自行”,公眾應積極而勇敢地拿起法律“公器”。對此,人們充滿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