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目前民航系統(tǒng)包括鄭州新鄭機場在內的多家機場債權人都已經依法提出對東星的重整申請。此外,中航油代理律師、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尹正友特別提出,此前東星航空曾為其股東提供高達9億多元的擔保,根據破產法規(guī)定,該等擔保應在破產程序中予以撤銷。 據悉,經過東星航空破產管理人初步審查確認,東星航空的全體債權人之中,民航系統(tǒng)的機場、油料公司等各家國有債權人的債權總額就高達5.2億左右。目前,不僅中航油旗下的五家油料公司都已經向法院申請重整東星航空,而且像鄭州新鄭機場、廣州白云機場、武漢天河機場、南京機場、青島機場、深圳機場、杭州機場等機場債權人都已經依法提出過重整申請,其中新鄭機場等還對武漢中院的不予受理裁定,與中航油一起繼續(xù)向湖北高院提出上訴。
中航油方面表示,公司已經與新鄭機場、白云機場等國有債權人單位進行了實質性接觸,大家要求重整的態(tài)度都非常明確,并表示在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根據債權人會議同意并經過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作出合理讓步和提供東星航空重新起飛所需要的相關資源。
此外,尹正友昨日特別針對東星航空的一筆9億多元的擔保作出了說明。據了解,東星航空為其股東的交易提供擔保的數額高達9億多元,現在擔保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 對于該筆巨額擔保在破產程序中的效力問題,尹正友認為,如果東星航空當時為其關聯(lián)企業(yè)提供的該等擔保,并沒有使作為獨立法人的東星航空自身獲得了公平對價,并且該等擔保行為又確實發(fā)生在2009年3月3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前的一年之內,那么,根據破產法第31條第1款第3項的規(guī)定,該等對外擔保行為在破產程序中就屬于應當予以撤銷的行為。尹正友認為,如此,則顯然更加有利于進入重整程序后需要進行的債權人集體的協(xié)商與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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