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9時,昆明中院對東航飛行員鄭志宏一般勞動爭議案進行了終審判決。法院認為,鄭志宏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法規(guī),不構成違約。
當審判長宣判:“鄭志宏與東航云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鄭志宏賠償東航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1335555.05元”時,鄭志宏眼淚奪眶而出。之后,鄭志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幾次哽咽難言,他說:“這是一個公正的判決。”
2007年5月,在東航空云南分公司工作多年、已取得機長、A類教員資格的鄭志宏提出辭職,后申請勞動仲裁。東航云南分公司提出反訴,要求鄭志宏賠償公司約1257萬元、3年內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一審結束后雙方都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而東航對鄭志宏的“天價”索賠更是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
鄭志宏辭職是否構成違約
“鄭志宏辭職是否構成違約,應承擔何種責任”是一審到二審雙方辯論的焦點。
東航及東航云南分公司認為,鄭志宏與用人單位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在履職期間提出辭職,是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未完全履行其與用人單位約定的義務,應承擔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行使該項權利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有這樣的內容:“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出資對其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的,勞動者在服務期內要求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收取培訓費用,包括培訓期間工資和招接收費。”
鄭志宏與航空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中雖然沒有對服務期作出特別約定,但鄭志宏在任期內申請辭職解除勞動關系,應視為在服務期內提前解除合同。依照約定,鄭志宏應承擔航空公司培訓等費用損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決,“判決生效后30天內,鄭志宏一次性返還東航云南分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后發(fā)放給他的工資、防暑降溫費、電話費、車貼、醫(yī)療包干費、由公司承擔的住房公積金的費用共計73005.96元”;同時,“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東航、東航云南分公司培訓費用損失人民幣
1335555.05元”。
鄭志宏從副駕駛晉升為機長期間,飛行1529.38小時,是否算培訓時間?
法院認為,航空公司對飛行員的培訓,通常要根據(jù)內容制訂培訓大綱,明確培訓對象、目標、學時要求,以及培訓形式、考試制度及培訓機構、培訓管理職責,并經過管理局的批準。
但原中國民航總局作為航空公司的行業(yè)主管部門,其制訂的規(guī)定、規(guī)則中未對副駕駛的飛行時間是否屬于培訓時間作出明確規(guī)定,雙方所簽勞動合同亦未對此作出約定。
鄭志宏作為副駕駛的飛行時間,是航空公司載客營運的航班飛行時間;鄭志宏通過其履職行為向航空公司提供勞動,航空公司亦向鄭志宏發(fā)放了其間的勞動報酬。鄭志宏提供勞動與航空公司提供生產資料相結合的過程為用人單位創(chuàng)造了經濟效益,其本質是在勞動關系存續(xù)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實現(xiàn)各自合同目的的過程。
因此,鄭志宏1529.38小時的飛行行為沒有培訓計劃,不具有培訓目的,不能將載客飛行的航班時間認定為培訓時間,應認定為鄭志宏的履職飛行時間。
因此,終審法院認為,鄭志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法規(guī),并不構成違約,一審判決認定鄭志宏的解約行為構成違約,并判決其向東航公司、東航云南分公司承擔130萬元違約金錯誤,是不正確的。東航及東航云南分公司提出的5276361元培訓費損失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東航及東航云南分公司提出的“鄭志宏3年內不得從事航空運輸飛行工作”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已經根據(jù)《勞動合同書》中沒有約定競業(yè)禁止義務條款予以駁回,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飛行員技術檔案是航空公司的機密嗎
在本案中,“鄭志宏的技術檔案是否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技術檔案應向哪個管理部門移交”,也一直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鄭志宏認為,技術檔案是從事民航飛行職業(yè)的準入條件,是與飛行員實現(xiàn)就業(yè)、擇業(yè)權利息息相關的檔案資料,屬于個人檔案,與勞動者的勞動人事檔案并無本質區(qū)別,技術檔案屬于勞動爭議范疇。
而東航及東航云南分公司則認為,技術檔案涉及公司機密,是航空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資料,不屬于飛行人員的個人檔案,技術檔案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本案的審判員李宏智說,她為此專門到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進行了調查取證。
根據(jù)該局提供的“飛行人員辭職時其技術檔案交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暫存保管”的回復意見,可證明,技術檔案不屬于用人單位的內部機密和專屬資料。相反,該技術檔案與飛行員具有密切的身份關系,是飛行員職務晉升的依據(jù)和飛行員再就業(yè)的前提。飛行員辭職時,該技術檔案應移交給原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區(qū)管理局暫存保管。飛行員再就業(yè)時,該技術檔案應向新的就業(yè)單位移交。因此,技術檔案具有人事檔案的屬性。
“隨著民航業(yè)市場競爭的加劇,飛行員成為民航業(yè)的稀缺資源,飛行員勞動力市場出現(xiàn)了巨大的供求矛盾。”李宏智說,“從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來看,飛行員屬于勞動者,享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勞動者自主選擇用人單位的權利。飛行員行使合同解除權屬正當行為,但客觀上造成人員流動。面對因供求矛盾造成的市場化勞動關系,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力有序流動的機制,規(guī)范飛行員的流動。”
李宏智指出,勞動關系解除后,航空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相關解除手續(xù)也是規(guī)范勞動力有序流動的環(huán)節(jié)之一,但一審判決稱,“3個月內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駕駛執(zhí)照交由中國民航云南安全監(jiān)督辦公室暫存保管”,處理結果不當,移交時間也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再就業(yè)。
因此,二審法院判決,鄭志宏與東航云南分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07年6月18日解除;東航云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為鄭志宏辦理人事、工資檔案及社會保險轉移手續(xù),并將鄭志宏的技術檔案移送中國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暫存保管。
拿到終審判決書的鄭志宏情緒激動,回想一年來承受的煎熬,他說:“雖然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但是維權路上的困難重重顯示出個人的力量仍然是弱小的。希望我的努力和放棄能給航空公司和社會一些反思和影響。”
他說:“我希望這種煎熬快點過去,希望盡快回到我熱愛的飛行事業(yè)中去。我希望能早一天飛上藍天,對乘客們說:祝大家旅途愉快,一切順利。”本報昆明4月27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