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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作者:李鴻光 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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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上海股民沈玲的股票賬戶休眠了5年,當她欲從資金賬戶內提取資金時,卻發(fā)現(xiàn)109.1萬余元資金已被凍結。于是,沈玲把原開戶公司鞍山證券公司清算組和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在其資金賬戶內的109.1萬余元資金和股東賬戶下的東軟股份36750股股票判歸自己所有。
近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民族證券公司陜西北路營業(yè)部戶名為沈玲資金賬戶內的資金109.1萬余元及與該資金賬戶相對應的36750股東軟股份股票及產生的孳息為沈玲所有。
2000年6月,沈玲持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東賬戶,在原鞍山證券公司上海康定路營業(yè)部處開設了資金賬戶。之后,沈玲將169萬元分三次存入該賬戶。
2002年,根據(jù)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該證券營業(yè)部由民族證券公司實施托管,原先在鞍山證券營業(yè)部的業(yè)務,由民族證券公司陜西北路營業(yè)部繼續(xù)經營。2006年10月31日,沈玲起訴到法院稱,她的資金賬戶下,掛上了毫不相識的朱飛、丁榮兩人的股票賬戶,而這種下掛在自己資金賬戶的做法絕不是自己所為。
沈玲要求判令該資金賬戶內的資金109.1萬余元及股東賬戶下的東軟股份36750股股票為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提倡規(guī)范的股票開戶交易,除了開立股東賬戶需實名制外,還規(guī)定一個股票賬戶只能相對應一個資金賬戶炒股。涉及本案的資金賬戶戶名為沈玲,沈玲提供的3張資金存入憑證證明,她在該賬戶內陸續(xù)存入了169萬元資金。同時,資金存入憑證及資金對賬單也反映,與資金賬戶相對應的其他兩個股東賬號的戶名系第三人朱飛、第三人丁榮,而只有一個股東賬號系在沈玲名下。鑒于涉案的第三人朱飛、丁榮自動放棄到庭應訴的權利,法院依據(jù)現(xiàn)有的證據(jù),確認資金賬戶內的資金及與相對應的所有股東賬號股票均為沈玲所有,作出沈玲勝訴的一審判決。
本案審判長張志良表示,證監(jiān)會嚴格規(guī)定,股民炒股必須實行實名制登記,每一個股票賬戶只能對應一個資金賬戶。類似沈玲這些散戶股民,在股市長期“熊市”中,很少關心自己手中持有的股票,但一旦股市“走牛”,才想到關心休眠賬戶中的資金或股票時,卻發(fā)現(xiàn)“城頭變幻大王旗”。這里除了個別股民本身操作上有問題外,極個別證券公司不規(guī)范的操作也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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