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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吳江市乙肝歧視案一審開庭
            2007-07-13    本報記者:周凱    來源:中國青年報
            7月9日,吳偉、趙強、方娟和泰金寶光電(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金寶”)之間的勞動爭議案在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開庭。
            3人的案件分3場先后開庭,吳偉作為原告和代理律師劉宏偉以及公民代理人陸軍一起出庭,而趙強和方娟沒有出庭,泰金寶則派出代理律師徐飛和孫建明出庭。
            今年1月31日,吳偉等3人向吳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請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撤銷他們與泰金寶簽署的離職協(xié)議。他們認為,公司是因為他們被查出攜帶乙肝病原而辭退他們的,這是對他們的歧視。(本報2月5日曾予報道)
            5月6日,吳偉等3人收到吳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定書,對3人的請求予以駁回,理由是“證據(jù)不足”,而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仲裁申請則不在勞動爭議仲裁范圍之內(nèi)。
            吳偉等3人不服仲裁裁決,5月17日向吳江市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控告泰金寶歧視乙肝病原攜帶者,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協(xié)議解除書》,履行勞動合同,并向泰金寶索賠誤工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55萬余元人民幣。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泰金寶是否侵犯了吳偉等3人的勞動權(quán)和平等就業(yè)權(quán);二是泰金寶是否脅迫吳偉等3人簽訂了離職協(xié)議書;三是泰金寶是否對吳偉等3人存在乙肝歧視行為。針對爭議焦點,雙方出具了多份證據(jù),其中包括原告在勞動爭議仲裁時出具的電子郵件、錄音光盤等,不過,泰金寶律師依然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和錄音的合法性表示質(zhì)疑,不予認可。
            有意思的是,原告方把在勞動仲裁期間由泰金寶提供的一份2006年11月20日~12月12日共146名離職員工的明細單,作為了自己的證據(jù)。這份明細單顯示,在146名離職員工中,共有21名乙肝病原攜帶者,其中就包括吳偉等3人。明細單顯示,僅在2006年11月23日一天,就有9名乙肝病原攜帶者離開了泰金寶。原告代理律師劉宏偉認為,這表明泰金寶是因歧視乙肝病原攜帶者才辭退他們的。
            但泰金寶的代理律師徐飛認為,這份離職員工明細表恰恰證明當時公司有100多名員工離職,而且離職原因多種多樣,公司并沒有單獨針對原告等乙肝攜帶者強迫其離職。
            徐飛隨后出示了一份趙強在2005年4月進入公司時做的體檢報告,報告顯示他在進公司時就已查出攜帶乙肝病原。徐飛認為,公司當時錄取他,表明公司不存在歧視行為。
            對徐飛的這一說法,原告律師劉宏偉認為,乙肝病原攜帶者員工在入職時被錄取,并不能證明被辭退時就不是乙肝歧視。原告的公民代理人、全國最大的乙肝公益網(wǎng)站“肝膽相照論壇”版主陸軍表示,乙肝歧視是近幾年才出現(xiàn)的情況,“2005年不歧視,不代表2006年也不歧視。”
            泰金寶律師提出,也許這十幾名員工是因為考慮到自身抵抗力有問題,或者有其他個人原因,所以提出離職。無論什么原因離職,只要公司和員工協(xié)商一致,公司都會支付員工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原告律師對此表示質(zhì)疑:“既然是員工自愿離職,而且勞動合同又沒有到期,按理說是員工違約,那為什么泰金寶反而要向離職員工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為什么這22人都在體檢后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對此,泰金寶律師再次強調(diào)雙方是協(xié)商一致,所以公司按照有關勞動法規(guī)支付給員工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金,而且公司也不是針對這22人。
            原先代理律師陸軍提出,22人都是自己申請離職,認為自己不勝任工作,這種概率不存在,難道他們約好了嗎?
            泰金寶律師孫建明表示,不要把個案和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權(quán)益保護混為一談,如果要證明公司存在乙肝歧視行為,就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員工是被公司脅迫離職的。“從我個人來講,乙肝病原攜帶者是應該得到保護的,但是個案要綜合考慮”。
            他認為,原告沒有專業(yè)機構(gòu)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權(quán)益保護進行認定,相關部門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使對乙肝病原攜帶者的保護更具有可操作性。
            庭審結(jié)束后,合議庭組織雙方律師進行調(diào)解,雖然雙方都同意調(diào)解,但由于分歧較大調(diào)解未果,法官宣布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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