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形象代言人廣告必須“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意思就是明星們必須是其所代言產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被重罰。美國搖滾巨星杰克遜曾為百事可樂做廣告,但有人發(fā)現(xiàn)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時間他被公眾列為知名度高卻被普遍討厭的人物,一名好萊塢演員也曾因做虛假廣告被罰款50萬美元。
日本:
明星做廣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這也決定了只有大企業(yè)才能請得起,這在某種程度上也保證了明星作為產品代言人很少出什么問題。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產品屬于偽劣產品,那就意味著他本人可能會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本人會向社會公開道歉,會在很長時間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問題,那么廣告主也會因為擔心自己產品形象受到損害,而立即停止有關廣告的張貼與播放。
歐洲:
在歐洲播放的廣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創(chuàng)意來突出產品品質,很少靠明星臉來拉動人氣,這也和歐洲人相對理性的消費觀念有很大關系。
西歐國家的市場一般來說比較成熟,賣家與買家大致處于信息對等狀態(tài)。從買家來說,一般他們比較理性,都相當注重品牌。他們對一個品牌的認知往往是經過一番積累的,并非一張明星代言人的臉孔便能讓他們“頭腦發(fā)熱”。在這樣的消費風氣之下,歐洲的廠商也不太愿意花費重金聘請明星做廣告。
面對理性的買家,賣家在做產品形象廣告時也非常慎重。企業(yè)選擇代言人往往會通過公關公司,后者挑選明星或偶像人物時,會充分考慮產品的特質。受嚴格規(guī)定的限制,明星們也不敢隨便什么廣告都接,因為如果代言了虛假廣告,身敗名裂不說,還可能遭受牢獄之災。法國一位電視主持人吉爾貝就曾經因為做虛假廣告而鋃鐺入獄,罪名是夸大產品的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