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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5 記者:曾亮亮 實習生:潘攀 來源:經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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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因認為存在銷售欺詐,消費者周先生將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記者23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二中院最終認定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銷售存在欺詐成分,判決周先生將購買的冬被返還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返還周先生7485元貨款,加倍賠償周先生7485元貨款。 2006年11月26日,周先生分別花7485元和8985元在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購買了15條出云牌羊毛絨雙人冬被和15條羊毛絨雙人加大冬被。冬被上標稱的生產單位為上海出云紡織制品有限公司,產品合格證上填充物的成分標稱為:90%羊毛、10%羊絨。 2006年12月,周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稱,冬被的實際成分比例與產品標稱不符,羊絨含量低于10%,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要求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退貨并承擔一倍賠償金共計3.2萬余元。 一審法院委托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現(xiàn)行有效的標準對爭議的冬被填充物成分以及各種成分所占比例進行了鑒定。經檢測,周先生購買的羊毛絨加大雙人被的填充物為:羊毛94%、羊絨6%(極少量其它纖維);標準雙人被中:羊毛96%、羊絨4%(極少量其它纖維)。家樂福提供的加大雙人被中:羊毛94%、羊絨6%(極少量其它纖維);標準雙人被中:羊毛92%、羊絨8%(極少量其它纖維),經檢驗的雙人冬被羊絨含量低于產品標稱含量。另外,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提交的樣品中,均沒有標注產品生產日期。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周先生勝訴,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羊絨含量的高低影響商品的品質和價值,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作為經營者理應知道自己生產、銷售產品的相關成分和含量。周先生購買的羊毛絨標準雙人冬被的羊絨含量只有4%,遠低于產品標注中的10%,因此根據現(xiàn)有證據,可認定北京家樂福商業(yè)有限公司在銷售羊毛絨標準雙人冬被過程中對周先生構成了欺詐,因此維持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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