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新華社電
4月18日,北京順義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一起飛行員和航空公司的勞動糾紛作出裁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裁定雙方解除合同,兩名飛行員不用支付一分錢違約金、培訓費。此前,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向提出辭職的兩名飛行員索賠1500余萬元。 2008年2月,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因不滿公司沒有將他們十多年的軍齡算入工齡中、多次為他們安排超時飛行任務(wù)和無故克扣飛行安全獎等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遭到公司拒絕后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機構(gòu)認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新華航空沒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提交對兩名飛行員安排培訓的證據(jù)原件、培訓費明細等,不支持賠償培訓費。 飛行員與航空公司的勞動糾紛,最近備受矚目,東航“返航”事件將此推向頂點。新華航空公司這起糾紛的特殊意義在于,它是較早作出裁決決定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而且依據(jù)的是新出爐的勞動合同法。天空不和諧的原因很多,要解決問題,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依法辦事,而不是飛行員、航空公司任何一方的任性而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