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越來越多由明星、名人代言的虛假廣告出現,讓消費者開始質疑明星、名人的虛假代言行為。11月1日,在廣西南寧舉辦的“品牌代言人規(guī)范與社會責任”論壇點名通報了由侯耀華代言的“澳鯊寶”、“伯爵養(yǎng)生膠囊”等10種產品的虛假廣告。這10種產品廣告均不符合相關廣告法規(guī),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甚至是物質、精神和身體的損害。代言人是否應為自己的代言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成為了社會和法學界關注的焦點。 中國廣告協會副秘書長楊洪豐認為,代言人應當就其代言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從社會公德和對消費者切實負責的角度而言,代言人應當承擔起必要的社會責任。代言人尤其是明星,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很多消費者正是因為出于對心中偶像的崇拜與信任而購買了代言人所代言廣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務,代言人的代言行為對廣告產品具有放大效應;其次,從代言人法律權利義務的角度而言,代言人應當履行其必要的誠信義務,還應當遵循民法中的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同時,從收入方面來看,其獲取的高額報酬也要求其承擔更高的社會責任,以及負有更高的誠信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