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發(fā)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guī)劃》提出,要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 《工作規(guī)劃》提到的公務員退出機制成為社會關注熱點。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治政府咨詢中心副主任解志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xiàn)在《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退出途徑有:辭職、辭退、開除。
退出條件須明晰
對于目前的公務員退出途徑,解志勇表示,“問題并不在于這三種退出途徑不妥,問題在于條件。”他說,“辭職、辭退符合哪些條件?不是很明晰,因此操作性不強。《公務員法》出臺后,到現(xiàn)在通過這種機制退出的人并不是很多。” 解志勇因此建議,條件可以制定地更詳細,具體可以通過國務院解釋或者公務員管理部門制定規(guī)章,地方立法機構也可發(fā)揮積極作用,把退出的條件細化。 “《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是一旦不勝任這個工作了,然后進行辭退,那么不勝任怎么定義?以誰的判斷為標準?很多有能力的人卻不好好工作,效率很低,但法律沒有寫得很詳細,模糊的規(guī)定沒有考慮主觀上的動機和態(tài)度。”解志勇說,“現(xiàn)在真正需要辭退的是那些沒有服務性觀念的公務員,比如給這個單位造成了很壞的影響,或者他處理的行政事務總是被群眾上訪。”
公務員分類須明晰
解志勇指出,對于公務員的免職,有些是職務能免但是身份沒有免。而且,有些行政機關下屬事業(yè)單位的公務員行政級別達到一定程度時,比如到了處級以上,可以和其他機關拉通使用,這樣等于就進入了公務員系列。“那么這些人是不是進去了就不再出來了?我覺得也不是很明晰。因為多數(shù)公務員都是經過考試方式進去的,這兩種是不是應該有所區(qū)別呢?”解志勇說,“盡管進去的時候是領導職務,但是可以簽訂三年或五年的協(xié)議,任命為處長期間就是處長,不提拔。現(xiàn)在只要是把職務給調到行政機關了,似乎就有了無限期的聘任。” 解志勇就認為,公務員退出機制之所以很難有效運作,一個重要原因是公務員分類不清楚。如果按1993年的條例,法律很好調整。但是現(xiàn)在很多公務員非在行政機關中,要按照《公務員法》退出,如果是普通公務員還好,但是具有一定級別就很難。“《公務員法》實施以后,目前還沒有看到一起非行政機關中按照《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退出的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