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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貨幣本位將重建國際經(jīng)濟格局
            2009-02-20    王穎    來源:上海證券報

          金融海嘯在全球肆虐,重建國際貨幣體系的呼聲隨之再起。一時間,有關(guān)回歸金本位、加強IMF地位、發(fā)揮SDR作用甚至建立全球央行的聲音相和而生,所謂構(gòu)建“新布雷頓森林體系”的預期一度達到頂點,碳貨幣本位作為一種超前但兼具復古意味的設(shè)想,正在此背景下誕生。

          現(xiàn)在來看,碳貨幣的想法盡管還沒有受到政策制定者的廣泛關(guān)注,但是延展空間無限。僅從去年碳信用交易市場價值高達630億歐元這一點來看,基于碳信用交易所特有的背景使命、執(zhí)行基礎(chǔ)、交易機制和流通范圍,其暗含的普通貨幣發(fā)行、兌換和匯率特征的重要性有可能在未來凸顯。
           2006年,時任英國環(huán)境大臣的大衛(wèi)·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就提出了個人碳交易計劃:“想象在一個碳成為貨幣的國家,我們的銀行卡里既存有英鎊還有碳點。當我們買電、天然氣和燃料時,我們既可以使用碳點,也可以使用英鎊。”政府為個人分配一定的碳點,在用氣和用電時使用。當個人的碳點用完后,可向那些擁有節(jié)余碳點的人購買。但這個曾令很多人激動的計劃由于其操作管理的復雜性等,在布朗繼任英國首相而米利班德出任外交大臣后被束之高閣。
          《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全球碳交易體系三種機制,是國家和企業(yè)之間的碳排放權(quán)買賣,非京都市場的自愿個人購買微乎其微。這客觀上使得碳貨幣可能成為政府部門和企業(yè)部門之間流通的支付手段、交易媒介和儲備資產(chǎn),卻很難滿足私人部門持有和使用的需要。然而個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常巨大,駕駛、飛行、用電及供暖等個人二氧化碳排放量約占英國整體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4%,每戶居民平均一年約排放10噸二氧化碳,米利班德的個人碳交易計劃,其意義正在于把碳交易系統(tǒng)從國家和企業(yè)延伸到個人。這樣,二氧化碳排放權(quán)交易就有可能成為一種具有完整流通域的貨幣,即碳貨幣。
          但是,迄今為止,人們從貨幣的角度對全球碳交易體系的理解還很粗淺,而國際上目前普遍流行并深入的看法更傾向于把二氧化碳排放權(quán)交易視作商品。近年來在京都議定書規(guī)則確定的三種交易機制下,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使得碳信用交易風生水起,“碳的商品化”趨勢明顯。所謂“碳的商品化”,是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內(nèi)溫室氣體的排放權(quán)作為可交易單位轉(zhuǎn)讓或者出售,因此交易排放一單位溫室氣體的權(quán)利就形成了碳交易最明顯的商品屬性。
          從《京都議定書》2005年生效至今,碳市場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許多種類的碳交易單位,盡管名稱各異,規(guī)則不同,但都代表著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下的基本碳交易單位包括:國際排放貿(mào)易機制的指定數(shù)量單位(AAUs),清潔發(fā)展機制的核證減排額(CERs),聯(lián)合履行機制的減排單位(ERUs)。此外,在區(qū)域性的、國家級的和次國家級的交易體系中,還有歐盟排放許可(EUAs),新南威爾士溫室氣體減排體系(GGAS)的減量證書(Abatement certificates)等。碳交易種類日趨多樣化,一旦新的國家級和次國家級的碳交易市場建立,新的交易單位就出現(xiàn)了,我們將其統(tǒng)稱為“碳信用”。
          客觀來看,碳信用的確具有一些與商品相似的特征。首先,碳信用能夠通過現(xiàn)貨交易即期交付,也可以通過期貨合約在未來某天按照某個確定的價格交付。碳期貨市場的發(fā)展也如火如荼。歐盟排放體系(EU ETS)的參與者可以購買歐洲氣候交易所(ECX)的EUAs期貨和CERs期貨。紐約商品交易所(NYMEX)已有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二氮(“NOx”)的期貨交易。其次,碳交易通常成交量很大(成千上萬噸)。再次,不同碳信用種類的價格漲落反映出其供求變動。
          歐盟國際氣候變化政策協(xié)調(diào)人的 Jurgen Lefevere認為,碳信用是類似貨幣的交易單位,盡管并未被廣泛認可,但碳交易市場確實表現(xiàn)出貨幣市場的很多特點。
          比如,和貨幣發(fā)行基于政府信用和強制推行一樣,碳信用的內(nèi)涵價值完全基于國際規(guī)則而產(chǎn)生。如果歐盟決定發(fā)行一種新型貨幣取代歐元,則歐元的價值就會喪失。如果以歐盟為首的發(fā)達國家決定不再接受來自發(fā)展中國家的CERs用以滿足該國的強制減排要求,CERs的價值將消失殆盡。與之不同的是,商品如金屬或原油,不需要任何政府背書就天然擁有價值。
          再比如,與貨幣相似,碳信用具有“儲蓄”和“借貸”的能力。在EU ETS和美國區(qū)域溫室氣體行動計劃(RGGI)規(guī)則下,每個制造日期的碳信用和排放額都能夠被儲存并用于未來某個時間完成減排要求,即碳存儲,市場參與者可以利用其控制市場波動和降低減排成本。碳借貸是指一個實體從未來的減排期預支碳信用,以滿足本期減排義務。
          還有,碳貨幣可以采用與現(xiàn)行國際貨幣體系相似的匯率制度。在設(shè)想中,碳貨幣體系同樣可以有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的選擇。如果固定匯率制被采納,類似于金本位制下的鑄幣平價機制,碳貨幣本位下,各種貨幣可能將與一個標準品質(zhì)的碳貨幣掛鉤,比如“黃金標準”的碳信用,而確定相應的含碳量,由此確定兩國碳貨幣的匯率基準。同時,市場實際匯率還隨著碳貨幣供求關(guān)系圍繞含碳比價上下波動;如果浮動匯率制被采納,根據(jù)市場供求關(guān)系自由決定碳貨幣間匯率,政府將允許各國碳貨幣對應本國碳貨幣匯率浮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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