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股份的控股股東浙江眾禾投資最近爆出“一殼兩賣”糾紛,而前不久,圍繞ST宏盛真真假假的借殼重組也掀起陣陣波瀾,由于買殼賣殼爆出諸多法律糾紛、甚至引發(fā)群體性事件。這再度提醒我們,應盡快叫停借殼重組,關上借殼上市后門。 可以說,買殼賣殼、借殼重組、借殼上市是引發(fā)A股市場多重投機風潮的致命病毒,它破壞了市場最起碼游戲規(guī)則,早已成了滋生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欺詐的溫床,損害了市場的投資功能。同時,由于買殼賣殼導致的巨大利益沖突,也讓這個處于暗箱操作的領域滋生無盡的法律糾紛。有些績劣股在實施借殼重組時,由于中小投資者對大股東借殼重組方案不滿,也常引發(fā)群體性上訪等事件,既影響市場穩(wěn)定也影響社會穩(wěn)定。 A股市場保留借殼重組做法,一個廣為引證的理由是“境外成熟市場對借殼上市均無禁止性規(guī)定”,但筆者以為這其實是一種成見。時代是在進步的,情況是在不斷變化的。香港等地區(qū)股市以前確實存在借殼上市做法,但迫于借殼上市對市場規(guī)則的巨大破壞,近幾年香港等股市對借殼上市實行了嚴格的控制規(guī)范。按照目前香港聯交所的《證券上市規(guī)則》,并不允許企業(yè)隨便通過借殼上市。《證券上市規(guī)則》第14.06(6)條規(guī)定,上市發(fā)行人通過交易實現將收購資產上市的意圖并規(guī)避新申請人規(guī)定的行為定義為反收購行動,對擬進行此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fā)行人當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構成反收購行動,注入資產就必須當新上市公司處理,將要通過等同IPO上市的審批程序,資產需符合港交所的3年盈利要求等。 香港《上市規(guī)則》第14.06(6)
條中的(a)款及(b) 款,對
“反收購行動”的具體定義,還包括:在進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同時發(fā)生或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在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24個月內取得控制權人進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所謂“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即指未來收購或注入資產凈值相當于殼股本身凈值的一倍或以上;或這些注入資產所貢獻的盈利為原殼股的一倍或以上;或是殼公司發(fā)行新股本進行收購所付出的股本代價為原總股本的一倍或以上等等)。也就是說,若殼股注入資產使殼股控制權易手(注入方獲得30%以上股權),須按新公司上市的程序審批。若獲得控制權后要實施大規(guī)模資產注入、同時又想回避被視作新上市處理,資產注入就必須在獲得控制權24個月后進行。 而事實上,在港交所近年來的審核中,對借殼上市的實際限制遠超《證券上市規(guī)則》中的規(guī)定。2010年,港交所刊登了上市委員會或上市科的五宗處理個案,全部涉及“上市公司非常重大收購是否構成反收購行動”的判斷決策。從這些決策可以看出,除了《證券上市規(guī)則》各項條款所指定的情況以外,港交所也會將其他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定性為反收購行動。比如雖然公司爭辯,收購不會引致反收購規(guī)則所界定的控股權轉變,但港交所認為這并非相關理據,“收購意圖在于將收購的資產上市并回避新上市規(guī)則”的交易即屬反收購行動。通俗一點講,意圖借殼上市就構成反收購行動,就要按新上市處理。 如果A股市場要向香港聯交所看齊,那所有借殼上市的意圖就構成反收購行動,就要按新上市處理,那么,審核績劣公司借殼重組的,就該是IPO發(fā)審委,就要走IPO通道,根本不需在發(fā)行審核委員會下面再設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委員會來單獨審核。而且在目前IPO暫停的情況下,如要借鑒香港聯交所對借殼上市的限制規(guī)定,那么A股公司借殼上市自然也需在IPO待審公司長列后面排隊,不享有任何優(yōu)先。若如此,則A股市場的各種投機潮或將大幅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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