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鋪天蓋地的廣告中,好視力眼貼是解決眼睛疲勞、預防近視、弱視等眼部問題的“利器”,而能夠達到此“功效”的原因是添加了中成藥成分。但是,檢測表明,好視力眼貼外敷根本不會起到什么療效,反而會使一些消費者耽誤了正規(guī)的眼疾治療。2012年8月,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在
《2012年第2期違法藥品、醫(y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公告匯總》中指出,好視力眼貼“廣告宣傳的適用范圍超出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內容,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一個普通的貼膜吹噓出了醫(yī)療效果,鄭州新視明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欺詐行為。首先,有欺詐的故意,即鄭州新視明公司明知好視力眼貼不是藥品,卻告知消費者有治療功效,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其次,鄭州新視明公司具有欺詐的行為,除了找“權威機構”進行認證外,還花錢“鍍金”。第三,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是基于鄭州新視明公司的欺詐,才誤認為好視力眼貼具有治療功效而購買。 瘋狂的好視力眼貼不是
“一個人在戰(zhàn)斗”。從法律上看,中國射擊隊代言鄭州新視明公司生產的好視力眼貼獲取了經(jīng)濟利益,就應當對代言的行為后果負責。美國廣告法規(guī)定,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即廣告中有關產品效果的部分必須有事實依據(jù),代言人還必須是產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則就會被重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fā)布的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指出,雖然“虛假廣告罪”的犯罪主體一般不包括代言人,但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承擔法律責任,代言虛假廣告宣傳的,也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或者受到行政處罰。 國家采取了諸多“緊急措施”整治虛假廣告。《廣告法》等法律規(guī)定,各種產品在進行廣告宣傳之前,必須進行必要的質量鑒定。尤其是藥品、保健品,必須由專業(yè)的部門來鑒定。只有所有的條件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才允許發(fā)布廣告。廣告發(fā)布前,廣告主管部門還要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藥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療和健康資訊類廣告中含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醫(yī)生、專家、患者、公眾人物等形象做療效證明的廣播電視廣告禁止播出。” 包括好視力眼貼在內的虛假廣告何以能活得“有聲有色”?全國政協(xié)委員鞏漢林一語道破天機,“如果行政主管部門能嚴肅履職,按照規(guī)章制度來辦事,就不可能有那些虛假廣告出現(xiàn)了。關鍵問題,就是政府、企業(yè)、包括有些明星,在這個過程中,互相有貓膩。從實質上講,這就是腐敗問題。”從批號上來看“好視力”是保健品,作為一家生產保健品和醫(yī)療器械的廠家怎么能生產出藥品呢?有專家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2003年的好視力是沒有任何療效的保健用品,到2009年怎么成了不能添加藥物的二類醫(yī)療器械?”言外之意,不言自明——有關部門和鄭州新視明公司聯(lián)手拿沒有療效的“好視力眼貼”忽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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