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捐款者在遭遇困難時可優(yōu)先得到救助,并可獲得相應表彰。”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鹽城市紅十字會通過《捐薪會員管理辦法》,率先在全國建立捐薪回饋激勵機制。該機制遭到網(wǎng)友炮轟,有人稱其為“生命交易”,對此,鹽城紅會稱辦法正在討論,尚未通過。
那么,捐薪回饋到底可不可行呢?
捐薪回饋舉措,善意上可理解為引入商業(yè)化運作模式,以激勵機制吸引更多人捐款。之所以引起爭議,根本在于這種VIP思路是否偏離了慈善初衷,會不會造成慈善救助體系內(nèi)的差別化現(xiàn)象,甚至是否在普遍意義上挑戰(zhàn)了慈善的公義價值,這些問題無疑值得探討。
從目的上看,捐薪回饋機制是一種愛心儲蓄,但在形式上它更像一門生意,因為這種激勵普遍化后,捐助者或許會計算回報,這就多少使捐助像一種“投資”,獲救助是“回報”,如此則慈善的愛心與責任色彩退卻。更為關鍵的是,慈善救濟的本質(zhì)是一種無差別的正義供給,其公義性決定了救助不能附加任何條件。如同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平時德性不好就不予救助,紅會也不能視救助對象的捐獻額度來決定施救程度。危難時究竟優(yōu)先救助誰,其標準只能是需要救助的緊急程度,而不能看救助對象的捐款額度。
采取市場化的路子破解慈善募捐困境無可厚非,我也不反對給予捐款多的愛心人士名譽獎勵,只要不偏離紅會宗旨和慈善本質(zhì),都無關要害。但是,優(yōu)先救助捐助者與榮譽獎勵存在本質(zhì)區(qū)別,它是拿慈善的目的作為手段,無異于給救助對象附加了額外條件,因而違背了慈善救助中人人平等的法則,也讓慈善的公平公正性大打折扣。
當然,回饋機制究竟是激發(fā)愛心的“正循環(huán)”,還是扭曲了慈善初衷的“生命交易”,輿論爭議有助于我們進一步廓清慈善本質(zhì),進而端正今后慈善業(yè)發(fā)展的法治軌道。不過就事論事,我覺得鹽城的做法或許只是一個噱頭。因為,按照規(guī)定,公民每年捐款100元即可申請為會員,享有優(yōu)先救助的權利。這樣幾乎人人都能成為會員,最后所謂的優(yōu)先救助也就形同虛設了。如果從執(zhí)法的可行性繼續(xù)分析,其更面臨諸多可操作性難題,諸如救助的“優(yōu)先”規(guī)則如何確定?救助的具體標準又如何與捐獻掛鉤?當真細究下去,只怕是鹽城紅會自己也會不厭其煩,只能作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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