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吉林省長春市天然氣價格每立方米由2元上調到2.8元,漲幅達40%,提前超額購買了天然氣的居民需補交價差。盡管調價前后長春居民表現“淡定”,仍難免質疑聲起:國家發(fā)改委“天然氣價格大幅上漲的消息不實”的辟謠言猶在耳,長春就大幅提高了氣價,這其中存在不存在“掐架”?到底應該聽誰的?
首先,是不是“掐架”,比較好判斷。判斷長春調氣價對不對,關鍵看兩點:權力是否經過授予;是否經過相關程序。
從授權看,按照2010年國家調整天然氣出廠價格時的規(guī)定,國產氣出廠價格調整后,各地居民氣價調整的時間和幅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在履行規(guī)定的聽證等程序后自行決定。因此,長春擁有提高天然氣價格的自主權無疑。從程序看,按照長春市發(fā)改委的表態(tài),這次調價本來就是2010年國產氣出廠價格調整后的“補漲”,已經推遲了兩年半,而且經過了成本調查、專家論證、召開聽證會等程序。
實際上,長春此次調價前,已經在造勢,目的是把之前該“補漲”的補了,以減少今后天然氣價格再度上漲時,可能產生的沖擊力。這種沖擊力既涉及社會的接受程度,也包括財政對弱勢群體的補貼能否到位。從政府的角度講,這種考量有其道理。
其次,“到底該聽誰的”,不太好判斷。盡管長春市調價合法合規(guī),與國家發(fā)改委辟謠時強調的程序一致,但長春天然氣調價的過程,還有可商榷之處。其一,是時機的選擇。兩年半沒調價,表明了對公用商品價格調整的慎重態(tài)度。但目前,正值一些地方搶氣潮未落之時,出臺“補漲”政策,難免引發(fā)新的恐慌情緒。這種恐慌因為長春此前預備工作充分,或許不會在本地出現,但是否會成為其他地方居民搶氣的理由?其二,是價格的制定。按照2010年國家調整天然氣出廠價格時的規(guī)定,地方銷售價格的提價幅度應“從緊控制”。提價40%算不算從緊?特別是提前購買天然氣需補交價差的規(guī)定,盡管可以有效防止搶氣之風,但依據是什么,還需要講清楚。消除不理性的社會反應,是政府的應盡之責,用較低成本、高效率地消除搶氣潮,固然是應該追求的目標,但也需要列出依據。越是涉及居民基本支出的政策調整,越應該體現出行政許可、依法治理的態(tài)度。
否則,就不能完全消除“該聽誰的”之惑。
天然氣調價和由此在一些地方引發(fā)的搶氣潮,是近期社會關注的焦點。長春調價提了一個醒:止住搶氣潮,既要強調程序正當,還應該多注重一些協(xié)調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