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央企在境外的法律風險主要以合同糾紛為主,而隨著業(yè)務的深入已經逐漸擴展到各個領域。有的糾紛不僅涉及一家或幾家企業(yè),甚至可能波及整個行業(yè)。而且損失也在加大。這些糾紛一旦敗訴,就會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有的還可能被排擠出一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整個市場。
1月28日,有消息稱,中國鋁業(yè)旗下公司在秘魯的一處礦山遭遇當地居民的拆遷索賠。該消息援引《紐約時報》的報道稱,由于當地部分居民反對搬遷,中鋁需要支付3億美元的拆遷費用,是其原計劃賠償費用的6倍。此外,“該礦運營成本低廉但此前卻無人問津,也令人不得不質疑其中存在問題”。
不止是秘魯項目,中鋁在蒙古的項目近期也遭遇了合同糾紛。盡管中鋁正與蒙古相關企業(yè)進行溝通,但還是凸顯出,部分央企在“走出去”中仍遭遇了法律、文化等種種沖突或風險。專家認為,不僅需要相關部門站出來為央企保駕護航,減少國有資產的損失,另一方面,還需要央企運用當地的法律條文,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
可查資料顯示,中國鋁業(yè)2009年斥資8.6億美元在秘魯購買了位于秘魯中部的莫羅科查(Morococha)礦區(qū)的特羅莫克(Toromocho)銅礦,并計劃投資22億美元進行建設。據預估,該礦山所蘊藏的銅、銀、鉬等礦產的價值高達500億美元。一項公開的招股書(中鋁計劃讓該礦山赴港上市)顯示,該銅礦約含銅資源1000萬噸。
2009年9月,路透社曾報道,中鋁從2010年初開始建設,并將在2012年最后一個季度投入生產。據外媒的預估,該露天銅礦預計可開采30年,在頭10年,每年銅產量料約為21萬噸,并可帶來不菲的收入。然而,截至2013年1月,中鋁卻在當地遇到了難題。
據報道,“在一切開采工作就緒之際,中鋁在安頓礦山周圍居民時卻遇到了難題。”據介紹,當地莫羅科查小鎮(zhèn)有5000名居民。為了讓他們搬遷,中鋁在大約10公里以外建起了一座新鎮(zhèn)Carhuacoto,“該鎮(zhèn)規(guī)劃良好,基礎設施齊全,甚至還建造了一條運河,以防附近的水壩因地震坍塌而發(fā)生洪災”。
然而,據《紐約時報》報道,中鋁的拆遷引起當地部分居民的不滿和抗議,有幾百名當地居民進行了游行抗議、拒絕搬家。《紐約時報》還引述莫羅科查鎮(zhèn)長馬西亞爾·薩拉梅的話說,“我和其他居民并不反對搬遷,但希望獲得3億美元賠償。”他們還希望,中鋁礦業(yè)保證居民能在新的銅礦場就業(yè)。
據外媒報道,中鋁對該項目的總投資,最初計劃是5000萬美元,一旦真的支付3億美元,項目的投資額將大大超過原先的計劃。
“這是央企‘走出去’過程中普遍遇到的問題之一:沒有盡量調查或了解當地居民的生活習慣和文化,即前期工作沒有完全做好。同時,在進入該礦區(qū)時,也沒有完全調查秘魯有關礦業(yè)糾紛的背景。”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有報道顯示,2011年,秘魯有接近200宗由資源開采引起的沖突。
“現(xiàn)在的最佳選擇是,能否利用當地的法律武器和公關資源,和當地的居民重新進行協(xié)商。”他說,“同時,有關企業(yè)可以聘請當地的律師團隊,以盡可能地達到最佳調和效果——既不增加成本和風險,又能安置當地居民。”
但去年年底,據外媒報道,中國鋁業(yè)的官員表示,“他們不會強迫任何人搬遷,當地居民在受采礦影響之前,還可以在原地居住8年。”對此,記者試圖進行求證,但截至發(fā)稿,并未得到實質性的信息。
事實上,中國鋁業(yè)近期遇到的麻煩不止是秘魯的銅礦項目。《華爾街日報》1月24日報道稱,蒙古政府官員當天表示,將取消與中鋁股份公司簽訂的煤炭供應合同。資料顯示,蒙古國有煤炭企業(yè)珍寶TT公司(Erdenes
Tavan Tolgoi
LLC.)2011年7月將價值2.5億美元的焦煤出售給中國鋁業(yè)。
“蒙古政府現(xiàn)在認為,原合同條款沒有給蒙方帶來益處。”該官員對《華爾街日報》稱,“作為合同取消決定的一部分,蒙古將向中國鋁業(yè)償還欠款。”他補充說,“這是企業(yè)之間、而非政府間的事。”
在一份見諸報端的聲明中,中鋁強調,“協(xié)議經過中蒙兩國政府審批,符合國際商業(yè)規(guī)則,具有法律效力。”中鋁稱,過去的一年多時間內,在雙方公司的努力下,協(xié)議得到了較好地履行,達到了合作共贏的目的。
對于合同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具體問題,珍寶TT公司的經營因全球和中國煤炭市場持續(xù)下跌而出現(xiàn)的暫時性困難,中鋁稱,“將在維持合同根本性條款不變的前提下,真誠地與珍寶TT公司研究解決問題,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聲明顯示了中鋁的良好姿態(tài)和合作態(tài)度。但就法律層面看,與上述秘魯項目類似,中鋁是不是可以更深度地了解當地的法律體系,抓住蒙古法律中的細節(jié)條文,為自己謀取最大的利益。”吳俊鋒說,“另外,雖然各國法律體系并不相同,但在合同糾紛上,都具有一定的普適性。”
中國鋁業(yè)的上述案例或非個案。事實上,去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就在網站發(fā)布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中央企業(yè)法制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稿稱,央企境外法律風險防范正面臨十分嚴峻的挑戰(zhàn)。
“以前,央企在境外的法律風險主要以合同糾紛為主,而隨著業(yè)務的深入已經逐漸擴展到各個領域。有的糾紛不僅涉及一家或幾家企業(yè),甚至可能波及整個行業(yè)。而且損失也在加大。”黃淑和說,這些糾紛一旦敗訴,就會造成巨額的經濟損失,有的還可能被排擠出一些國家或地區(qū)的整個市場。
“我們應打造一個風險防范體系,無論是人才、法律、政策和保障體系,現(xiàn)在基本上我們還沒有。所以,現(xiàn)階段企業(yè)要防范,政策層面也要給企業(yè)走出去保駕護航,人才方面也要加大培養(yǎng)的力度。否則的話,企業(yè)走出去到一個陌生的環(huán)境里面就會陷入一個法律風險的陷阱。”經濟學家馬光遠在接受中廣網采訪時說。
事實上,國務院國資委去年4月提供給《國際金融報》記者的上述文件也曾強調,“目前中央企業(yè)境外投資仍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yè)戰(zhàn)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