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式過馬路”,中消協(xié)律師團律師建議,可以嘗試將行人違法與個人的信譽度結合,由交警登記信息,定期向其單位公示,并掛鉤單位的“先進”評選。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透露,公安機關將大力推進交通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研究推動將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yè)準入等掛鉤的工作。(12月3日《新京報》) 作為社會法律和道德的“中間地帶”,信用在現(xiàn)代社會管理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信用就是一種社會管理手段,其以信用價值規(guī)制社會主體,以社會機制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同時又避免了法律資源的浪費。在已經普遍建立起個人信用制度的發(fā)達國家,個人信用可以通過一系列有效的數據、事實和行為來標明。譬如在美國,不良民事記錄以及刑事記錄都會被納入個人信用檔案。但在我國,個人信用檔案和社會信用體系構建尚顯滯后。 從發(fā)達國家的征信經驗和信用的社會功能上看,將包括行人在內的公民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等掛鉤,并無不妥。正如中消協(xié)律師團有關律師的發(fā)現(xiàn):目前交警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手段不易執(zhí)行。同時,光靠社會公德的呼吁與約束,顯然也不可能根治“中國式過馬路”的痼疾。既然依法處罰難度極大,而道德約束又未必有效,那么,理論上將這種痼疾陋習交由法律和道德的“中間地帶”——信用來管理,似乎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但是,征信的新思路未必能夠破解“記錄”的老難題。《交法》中規(guī)定得很清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那么,交警對行人闖紅燈的處罰何以不易執(zhí)行呢?長沙市雨花區(qū)交警大隊的警員給出了具有普遍現(xiàn)象的答案:“不承認、沒錢、編造身份的都有,只能批評教育”。由此,我們不禁要問,將行人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掛鉤,能夠破解這種執(zhí)法僵局嗎? 顯然,交通違法與個人信用掛鉤后,首先要面對的就是交通違法者的個人真實信息采集。采集過程中,是不是依然要面對“不承認、沒錢、編造身份”的窘況呢?執(zhí)法的方式沒有變化,變化的只是行人交通違法后除了或將面對交法的處罰,還將追加信用記錄,那么交通違法行人的應對方式只有更加抵賴。換句話說,罰款難執(zhí)行,征信或將遇到同樣的困難。 其實,無論是治理機動車交通違法還是行人交通違法,道理都是相通的。治理“中國式過馬路”,一靠科學合理地分配交通參與者的路權,二靠廣泛宣傳,三靠提高道路和路口見警率,真管真罰,直到行為習慣養(yǎng)成。現(xiàn)行法律下,舍此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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