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形勢呈現出GDP增速高、資產價格大幅上漲而利率水平相對較低的特點。這種形勢使得以固定收益為主的保險資金運用面臨巨大挑戰(zhàn)。截止到2011年底,我國保險業(yè)總資產已達6.01萬億元;而2011年我國保險投資收益率僅為3.6%,只比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高0.1個百分點。長期以來,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投資收益高度依賴資本市場,但在目前國內資本市場持續(xù)低迷的大背景下,保險投資收益率大幅下滑難以避免。
另一方面,我國資本市場和投融資體制改革進展與實體經濟的發(fā)展要求不相匹配,一些領域和項目對規(guī)模大、周期長、來源穩(wěn)定的融資渠道存在迫切需求,而保險資金的特征恰恰證明其為最佳選擇。2012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溫總理提出“五個堅持”的工作方針,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放在最重要的位置,這也為保險資金服務、支持實體經濟指明了方向。
事實上,從2009年《保險法》的修訂和中國保監(jiān)會2010年頒布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等配套行政規(guī)章,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政策始終在不斷豐富和完善,特別是今年監(jiān)管部門密集出臺有關保險資金運用的13項新規(guī),將對市場產生重大推動作用。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中增加了混合債券和可轉債投資,并適當放寬了債券總額和單品種投資比例,同時放松對一級市場投資限制。該辦法的規(guī)定則標志著我國保險資金由最初可投資國債和金融債,經過2003-2005年放開企業(yè)債和次級債投資和2009年放開無擔保債券投資兩個階段,已經進入到了全面放開的第三階段,是13項新政中對保險投資最有實質意義也是短期最容易見到效果的政策。此次辦法最大的亮點是對無擔保企業(yè)債投資的放松,但是對于無擔保企業(yè)債的發(fā)行主體有嚴格限制,那就是AA
以上。而對于無擔保企業(yè)債市場價值的波動,險企也需要及時向監(jiān)管部門進行說明和制定應對方案,從而及時進行風險控制。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利于委托投資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實現投資的專業(yè)化。特別是對中小保險公司而言,可以借助證券、基金公司等專業(yè)的投資機構和投資團隊,有利于彌補保險公司自身投資技術和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欠缺,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獲得更多的投資渠道和投資機會。但是由于風險差異和投資理念的差異,短期內保險公司對于委托投資會相對謹慎。
另外,監(jiān)管的思路是完全放開保險資產的資管市場,保險資產對外委托的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能受托其他行業(yè)的資產。因此,已經成立或者即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保險公司未來會更多的爭取受托資產,資管市場競爭會更加激烈。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及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相比之前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在投資領域和投資比例方面都有所放寬,同時由于參與門檻(資產規(guī)模和盈利水平)的降低,將有利于更多保險公司參與另類投資,其核心目的應該是改善投資行為短期化、投資結構不合理和期限匹配失衡的局面,實現保險資產配置多元化,有效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整個風險組合收益。但是,由于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的期限和規(guī)模都需要一個長期的累積過程,短期內難以為保險公司貢獻利潤,因此另類投資在投資收益占比中難以獲得很快的提升。此外,投資限制的放松也意味著投資風險的增加,受到國內股權投資市場競爭的激烈程度和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影響,潛在的難以預估的風險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再次明確了不同類型賬戶(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在投資操作中所遵循的規(guī)定,體現了保險資金運用的特殊要求,即保險資金投資對象必須與不同保險產品的期限、結構、收益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形成合理的資產-負債配置模式。《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雖然不會直接提升保險公司投資收益,但更多意義在于提升保險公司對投資的風險管理,尤其是確定定期申報制度,能夠促使保險公司加強對投資風險的管控,從而有利于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水平的提升。
總之,保險資金運用政策“組合拳”的出臺,一方面有利于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另一方面也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險公司只有健全風險管理機制,提高防范和抵御投資風險的能力,才能更好把握新的投資渠道和投資工具,真正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