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網(wǎng)友曬出的九千元一頓的海鮮賬單,昨日,三亞市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經(jīng)過核查該消費并不屬于欺詐的“宰客”行為,已經(jīng)移交給物價局相關部門處理,所涉及的“海島漁村”已經(jīng)停業(yè)。 這位工作人員給出的理由是,三亞市工商局要求海鮮排檔老板必須在下單時讓消費者簽名,消費者認可后才能下廚。該賬單上有消費者的簽名,表明消費者對這筆消費是認可的,已經(jīng)形成合同關系,因此不屬于“欺客宰客”,而價格過高問題屬于物價部門的管轄范圍。 這樣的“核查”結(jié)果不免讓人覺得意外。因為曬單網(wǎng)友指認的店家否認有過這樣一筆業(yè)務,否認春節(jié)期間開出過九千元的賬單。既然如此,“該消費”又是如何被核查出來的呢?莫非面對工商部門的核查,老板又突然想起確實曾有八人一頓點了近40斤海鮮的事情?三亞市工商部門的核查,除了“不屬于宰客”的這個結(jié)論,事實究竟是怎樣的?顯然需要披露完整。 人均消費近5斤海鮮,連被指開出天價賬單的店家自己都覺得不可思議,但在三亞市工商部門眼中,卻是合情合理的事情。理由很充足——只要你簽字,就代表你認可;只要你認可,就不是宰客。因為按照規(guī)定,“只有消費者認可后才能下廚”。 店家確實在按照規(guī)定辦事嗎?盡管我們不能做有罪推定,先把店家放在欺客宰客的判斷之下做各種推測。但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工商部門確實需要多下些工夫去調(diào)查,而不能簡單因為有消費者投訴便勒令店家停業(yè)整頓,更不能憑賬單上一個簽名便作出不存在欺詐的判斷。 其實調(diào)查也并非難事,例如,查一下店家的交易流水、進出庫記錄,又或者,按網(wǎng)友的提示,查一查印有編號的結(jié)賬單底單,看看是否真的賣出過一頓40斤的海鮮。 最后還需要普及一個法律常識,有簽字就能代表認可,即形成合同關系嗎?恐怕未必。翻看《合同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也就是說,即便簽了字,如果并非本人真實意愿,或者在欺詐脅迫之下簽的字,這個合同是可以被變更或撤銷的。如果消費者是受到欺詐簽的字,這個簽字怎么能視作不存在欺詐行為的證據(jù)呢? 當然具體這張?zhí)靸r海鮮消費賬單是怎么產(chǎn)生的,目前,公眾還不太清楚。“天價賬單”中存在諸多不合常理的疑點,例如8個人吃了40斤海鮮,簽字是否違背消費者意愿,需要當?shù)赜嘘P部門繼續(xù)調(diào)查。當然,這與價格高是兩碼事。改善三亞的旅游環(huán)境確實需要個案的推動,“天價賬單”就在那里,這是比羅迪以及諸多網(wǎng)絡投訴更有說服力的證據(jù),希望當?shù)毓ど毯臀飪r等部門更深入的調(diào)查,最終給公眾解開“天價賬單”背后的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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