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市場是指個人或機構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資金、信息、持股等優(yōu)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市場也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是我國證券法和刑法打擊的重點。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操縱市場的形式主要有三類,讓我們認識一下。
一、連續(xù)交易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這種行為表現(xiàn)為交易者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yōu)勢、持股優(yōu)勢或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聯(lián)合或者連續(xù)買進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使他人對該證券的走勢做出錯誤判斷而積極參與交易,市場操縱者則高拋低進,牟取暴利。
二、通謀買賣操縱市場行為
通謀買賣表現(xiàn)為交易者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某種證券。當約定一方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證券時,另一約定人同時賣出或者買入同一證券,從而抬高或者壓低該證券的價格。市場操縱者通過通謀買賣行為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誘使其他投資者參與該證券的買賣,達到高位出貨低價吸籌的目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這種方式就是投資者常說的莊家的對倒行為,其目的是虛增交易量。莊家以高于或低于證券市場的價格進行某種證券的自買自賣,帶動證券交易價格及交易數量的超常變化,造成該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使其他投資者做出錯誤判斷參與該證券的買賣,莊家趁機高價拋售,低價吸籌。
王紫軍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共51個交易日期間,利用其控制的67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xù)交易和對敲行為,累計買入中國紡機股票4233.46萬股,賣出4152.47萬股,違法所得高達598.25萬元。期間最高持股達437.5萬股,占流通股比例為17%,占總股本比例為1.85%。
根據其間中國紡機算術均價5.42元計算,51個交易日內,王紫軍累計資金進出高達4.55億元,平均每日891萬元,有市場人士評論“操盤手段極為強悍”。2006年5月25日,王紫軍一天內對中國紡機的交易,竟然占當天該股總交易量的63.67%。從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個交易日中,其中17個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場交易量的30%以上。
王紫軍累計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的數額為2896萬余股。凡有操縱,幾乎必有對敲。51個交易日中,其中13個交易日,王紫軍的對敲交易量占中國紡機總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王紫軍一天的對敲交易就占到中國紡機總成交的50.48%。
王紫軍在中國紡機上的所作所為,顯著影響了該股股價走勢,從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國紡機收盤價從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漲到5月29日的6.45元,漲幅為41.14%,同期大盤下跌0.93%;從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國紡機收盤股價從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漲到7月18日的8.72元,漲幅為28.42%,同期大盤下跌3.53%。之后,由于擔心中國紡機進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軍出掉絕大部分股票,結束了對該股的瘋狂炒作。
王紫軍的行為受到了監(jiān)管機構的查處。2007年10月,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王紫軍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guī)定,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598.25萬元,并處罰款598.25萬元。由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面對高達1200萬元的罰沒款額,王紫軍既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王紫軍案是一起以吸籌-控盤-拉抬-賣出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場操縱案件。(本文由《深交所證券教室叢書》作者張翼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