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上購物因其快捷、便利的特點,已成一種時尚,快遞公司作為傳遞貨物的紐帶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涉及快遞公司的糾紛也呈現(xiàn)日益增多的趨勢。2011年年初發(fā)生在海歸法學博士祁先生身上的事情,卻讓他對快遞公司的服務產(chǎn)生了質疑。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速遞公司向祁先生賠償財產(chǎn)損失人民幣84506.3元。 祁先生稱,2011年1月,他在德國聯(lián)系購買了貨款總計9700歐元的中國郵票,并與賣主約定將郵票郵寄至北京住址。德國賣主按約定于當?shù)剜]局將郵票作為國際包裹交寄,并如實在貼于包裹外部的海關申報單上注明內有9700歐元郵票。當此快遞由某速遞公司投遞員上門投遞時,郵件四周封條被全部劃開,郵票不翼而飛,祁先生當場拒收了快遞。該郵件最終做退回處理。 速遞公司稱,郵件拒收之后退回寄件人,德國賣主是實際的所有權人而不是祁先生,祁先生無權提起本案的財產(chǎn)損害賠償訴訟。該郵票沒有相關清單證明,無法顯示其價值,且郵票極有可能并未裝入郵件中,也有可能是中途失竊。該郵件未辦理保價,不應予以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從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分析,可以確定賣家將郵票放入包裹交郵,包裹沒有被海關打開檢查,開拆時對該包裹封裝、重量等進行核對未發(fā)現(xiàn)問題,故郵票的丟失、失竊發(fā)生在郵政分公司的環(huán)節(jié)。 原告祁先生與德國賣主在買賣合同達成時,對郵票寄出之后的風險負擔有明確約定,即祁先生同意由自己負擔郵票國際郵遞毀損、滅失的風險。故法院認為,在郵票在郵寄途中失竊的情況下,祁先生無法要求賣家退回已付款項,其有權要求速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就賠償郵件的范圍,從郵件四周被劃開、郵票失竊明顯的情況下,郵遞人員仍試圖進行投遞等情況分析。考慮到未發(fā)現(xiàn)問題的郵件分裝入速遞公司總包袋中后,一直處于速遞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范圍內,郵票卻在速遞公司人員暫管、投遞期間丟失,速遞公司存在未善盡合理保管和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對郵票的丟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因該公司仍將拆封的郵件送給收件人,已經(jīng)構成重大過失。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雙方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此案提示: 1、郵件中途丟失,買賣雙方誰擔風險? 在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風險約定時,如果約定由買家承擔運輸風險,則賣家一旦將郵件交郵,就完成了交付行為,郵品滅失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方。如果約定由賣家承擔風險,則買家成功收貨后才承擔滅失、損害的風險。故進行網(wǎng)絡郵購買賣尤其是跨境買賣時,一定要與賣方對此進行明確約定,并保存相關約定的證據(jù)。 2、郵件未辦理保價,是否可以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根據(jù)我國《郵政法》第47條第3款規(guī)定,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jù)郵件損失的,無權援用該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限制賠償責任,而應承擔全額賠償損失的責任。本案中,法院認定郵票的丟失、失竊發(fā)生在郵政分公司的環(huán)節(jié),但該公司仍將拆封的郵件送給收件人,已經(jīng)構成重大過失,故判令該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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