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實事,事關百姓福祉,貴在一個“實”字。然而,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有許多縣市在年初制定“十大實事”時,用詞含糊,導致群眾無法問責,一些官員還將其解釋為給政府留下“回旋余地”。這樣造成的結果是,許多地方的“十大實事”最終常常達不到預期目標,多半途而廢。(12月13日《南方農村報》) 既被列為“十大實事”,就已反映出地方政府公開的某種價值排序:它們要么是民生所最急需的,要么是政府行政的重點指向。所謂的“急需”與“重點”,竟被一些官員提前設下“回旋余地”,甚至最后變成爛尾工程,這不是鬧劇嗎? 顯然,“十大實事”之所以容易衍生爛尾工程,與另一種機制長期被虛置有著直接的關聯(lián)——那就是政府公共承諾的問責制。 長期以來,無論是在日常的問責制度安排中,還是于不少官員的行政認知中,都存在這樣一種認識誤區(qū):“十大實事”多是以民生議題為主的“好事”,而“好事”即便爛尾甚至擱淺,也是不應被追責的。否則,勢必會削弱官員以后承諾做類似“好事”的積極性。 可事實上,政府的公共作為是不存在“好”“壞”的性質之分的。因為即便是“十大實事”,它也行使了公共權力,運用了不菲的財政資金,理當通過對其項目效率的考量來進行權力考核,乃至問責。出發(fā)點上的“善意”,并不能給官員任何的豁免權。 從這個意義來說,要想讓一些地方異化的“十大實事”重新找回行政倫理,必須完善問責的制度設計。在今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時任山東省委副書記、省長的姜大明曾對媒體公開表態(tài),今年山東提出要辦26件實事,當年一定要實現(xiàn),“實現(xiàn)不了,向我省長來問罪。”——可在我們的具體生活中,又有多少官員能像這樣,表達愿意接受問責的鮮明態(tài)度,不給自己留下“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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