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全國人大代表、“粵北首富”朱思宜覺得自己很冤:他因為犯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共獲刑16年。而他的行賄對象——原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副巡視員楊成勇,僅獲刑3年,緩刑4年。于是有了“行賄比受賄判得重”一說。 果然如此嗎?其實,這個對比屬斷章取義。朱及其屬下宜達公司,向韶鋼集團高管閻蜀南行賄1400萬元,閻最終被判處死緩;朱向原韶關公安局局長葉樹養(yǎng)行賄200萬元,葉被一審判處死緩;朱向前述省人大官員楊成勇行賄20萬元,牟得了全國人大代表職位,而楊則被判三緩四……綜合來看,受賄官員的刑罰并不輕;而朱犯的兩項罪行——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都在法定量刑幅度內(nèi),所以朱的“叫冤”難以成立。 檢索新聞就會發(fā)現(xiàn),因行賄被定罪的商人,不在少數(shù),但還是有人對“行賄者被抓”感到吃驚,甚至為行賄罪“叫冤”的,也頗有市場。這又是為什么呢? 首先,個別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資源和權力,在市場監(jiān)管和資源配置中,謀求不當利益。這也導致某些商人或主動,或被動去行賄官員,搞權錢交易;也容易使得不少民眾對行賄者產(chǎn)生一種扭曲的“悲情”色彩。 其次,有關統(tǒng)計數(shù)據(jù)表明,在近年來的反腐敗工作中,行賄案件真正能進入司法程序的,不到5%。“選擇性執(zhí)法”,事實上給了行賄者僥幸心理,也客觀上助長了行賄、受賄的“犯罪姊妹花”。比如郴州市官場腐敗案中,商人黃生福先后向市紀委書記曾錦春,行賄共達244.8萬元,在煤礦承包、司法訴訟等方面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曾被槍決了,黃仍然逍遙法外。大概朱思宜在行賄官員、搞權錢交易時,也曾想過“究竟有多少行賄者被抓”這個問題,結果他選擇了以身試法——但他錯了。 反腐是一項系統(tǒng)的社會工程。打擊官員受賄的同時,必然要懲制行賄者。要讓每一起行賄犯罪都受到追究,不再心存僥幸;而其前提是——每一個受賄者都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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