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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0 作者:楊長利(遼寧省大連市保稅區(qū)財政局) 來源:中國經(jīng)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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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大規(guī)模開展,這些項目是否應該投資,支出的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應怎樣,如何評價這些支出的成果,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公眾的關注。 為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實施了積極的財政政策,推出4萬億元投資計劃,各省、市、自治區(qū)的大規(guī)模投資計劃也相繼出爐。從投資領域來看,公共基礎設施成為大部分投資方案的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是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基礎,由政府進行投資是必要的,但是在加大投資力度的同時,必須保證資金使用科學有效,因此,對公共基礎設施支出實行績效評價勢在必行。 實施公共基礎設施績效評價有助于公共基礎設施的科學決策、科學立項。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干部為了追求“政績”亂上項目,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存在爭相攀比、急功近利、貪大求奢等傾向。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可以克服以往決策過程中的“領導拍板”問題,從經(jīng)濟發(fā)展和社會生活的實際出發(fā),以社會公眾的需求為導向,通過評價、論證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經(jīng)濟效益、社會效應、生態(tài)效應等,來確定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否立項,怎樣實施。有助于調(diào)動各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有助于逐步實行績效預算,建立符合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公共財政體系。 盡管我國已有很多地方和部門開始對公共基礎設施支出實行績效評價,但總的來看,我國的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仍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諸多制度和政策缺失。 其一是缺乏權威的法律依據(jù)。從西方發(fā)達國家公共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發(fā)展實踐看,績效評價要取得實效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而且要制度化,如美國先后制定了《首席財務官法案》、《政府管理改革法案》和《政府績效與結果法案》等法律法規(guī)。目前,我國還沒有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為加強投資項目資金全過程監(jiān)管,財政部制定下發(fā)了《中央經(jīng)濟建設部門項目績效考評管理辦法(試行)》和《財政部關于開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各省市也相繼出臺了本地區(qū)的績效評價管理辦法。但是這些辦法和規(guī)定均是財政部門制定和出臺的,沒有上升到法的高度來規(guī)范這方面的政府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執(zhí)行力和約束力不夠。 其二是沒有合格的評價主體。西方許多國家都設有公共支出績效評價機構,而我國尚未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績效評價機構。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職能分散在各管理部門進行,各部門主要是從技術性能、項目工程管理方面進行績效評價,指標方法和程序差異大、標準不統(tǒng)一,使得績效評價結果差異大,缺乏可比性、科學性和全面性。 其三是評價目標不科學。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的最終目標,決定了績效評價的價值取向是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績效評價體系的核心。西方發(fā)達國家實行績效評價,均以提高公眾滿意度作為導向,把“花錢更少、辦事更好、公眾滿意”作為目標,進行政府的行政改革,創(chuàng)建高效廉政的服務型政府。我國很多地區(qū)和部門在進行績效評價時,把節(jié)約政府資金作為績效評價的目標,績效評價體系以控制支出、壓縮經(jīng)費為衡量標準。錢可能是花得少,但事辦得好不好、公眾滿不滿意卻不在其評價范圍,由此造成績效評價的偏差和走樣。 要保證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的有效開展,必須改變目前由內(nèi)部評價主體實施的績效評價,引入外部評價主體構建一種獨立評價主體的績效評價模式。西方許多國家都設有專門績效評價機構,美國由國家審計總署和總統(tǒng)預算與管理辦公室共同負責組織績效評價,英國由公共服務和公共支出內(nèi)閣委員會牽頭組織,加拿大是由內(nèi)閣財政委員會和審計長公署共同負責公共支出的績效評價工作。 從我國目前的政府管理體制看,審計部門比較適合作為績效評價的外部主體。一是相對獨立性。我國審計部門雖然也屬于行政機關,但地位相對超然,并可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有較大的獨立自主性。二是各級審計部門擁有大量專業(yè)人才,熟悉政府公共支出特別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情況,工作經(jīng)驗豐富。三是具有協(xié)調(diào)溝通便利條件。審計部門的獨特地位,使其與政府各部門建立起順暢的溝通協(xié)調(diào)渠道,信息的交流和反饋比較流暢。 鑒于我國目前的現(xiàn)狀和績效評價的要求,筆者認為應建立一個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委員會,負責績效評價的組織協(xié)調(diào)。委員會主任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委員會由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審批職能部門和各主管部門組成。委員會在同級審計部門設辦公室,作為績效評價的牽頭組織機構,負責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績效評價的具體工作,會同主管部門、審批職能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第三方機構,共同開展對公共基礎設施支出的績效評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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