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破獲“潲水油”案,其產銷鏈橫跨川渝等6個省市。潲水油多項指標可達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標,難以檢測。潲水回收煉出“潲水毛油”能賣到約3000元一噸,獲利達百倍。民警稱,尚無明文規(guī)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對商家定罪存在困難。(《新京報》10月18日) 公眾對地溝油的驚恐陰霾未去,媒體再爆潲水油,這的確讓公眾悲憤而又無語。我們是人,不是豬馬牛,我們花錢買油吃,為何有時買來食用的卻是泔水等垃圾制成的地溝油,或是由喂牲口的“潲水”提煉成的潲水油?單就食品油而言,公眾在地溝油和潲水油的夾擊之下,生命健康如何保障? 讓公眾匪夷所思的是,這些原本由殘羹剩飯、腐爛變質的污穢物提煉而成的潲水油,在某種意義上竟然是“合格”油,因為按照檢測標準,這些令人作嘔的潲水油,其酸價、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等幾項指標,竟能達到或接近食用油的標準。有些國人的聰明智慧,以及制假的精湛、高超技術與工藝,讓世人驚恐。 更讓公眾備感絕望和崩潰的是,尚無明文規(guī)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對生產銷售者定罪存在困難。即便地球人都知道潲水油是喂牲口的殘羹剩飯等垃圾制作而成的,且毒害公眾,但那些生產、銷售潲水油者,恐怕仍會逍遙法外,頂多給予經濟處罰了事。在暴利的誘惑下,很難阻止他們繼續(xù)從事生產和出售潲水油的丑惡勾當。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這是“罪刑法定”原則規(guī)定的,不可違背。但是,懲治生產銷售潲水油者,并不是沒有法律依據(jù)予以定罪和懲治的。比如,潲水油不是食用油,卻以食用油出售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涉嫌商業(yè)欺詐和非法經營罪;時下雖然查不出潲水油有害有毒,但制作生產的原料,卻是有害有毒的,而在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即便不能以《刑法》定罪,但依據(jù)我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足以威懾和懲治那些違法生產銷售者。 除了依法懲治那些生產銷售者之外,執(zhí)法者還應該將潲水油有效監(jiān)管起來。無論是地溝油還是潲水油的生產,無論隱藏得多么深,但四處彌漫的臭味、來來往往運送泔水等垃圾的車輛,哪個不是“舉報信”?問題的關鍵是有沒有人去查去管。但讓人感到悲愴的是,我們每年消耗的食用油中,有十分之一是地溝油,竟然有專家聲稱“地溝油因制作成本高走不上餐桌”;潲水油橫行很多省市、長期成為一些不法者的斂財機器,公眾竟然至今尚處于一知半解的狀態(tài)……嗚呼!監(jiān)管者的不作為,與公眾生命健康的頻遭戕害,情何以堪? 吃了地溝油,再吃潲水油,這是公眾的悲哀!尤其悲哀的是,有關執(zhí)法部門查處生產銷售地溝油、潲水油者,竟然還依賴至今無處尋覓的檢測方法;定罪竟找不到法律規(guī)定。如此監(jiān)管執(zhí)法,公眾吃那些骯臟的“××油”還要到哪年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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