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溫州金融形勢風聲鶴唳,連續(xù)發(fā)生高利貸崩盤事件。上周末,一起高利貸案中曝出“官銀”現(xiàn)象——公務員放高利貸。 溫州市永嘉人施曉潔曾向社會籌集資金約13億元,9月21日其舉家潛逃后被警方抓獲,據(jù)估算“大約有八成的債主是公務員,有的是局級以上的”。而在今年年初,溫州市龍灣公安局偵破的周某非法吸儲案中,警方發(fā)現(xiàn)債主名單中的人均為當?shù)厮痉C構人士,牽涉資金從1500萬元到8000萬元不等。 首先,公務員能放高利貸嗎?否。高利貸本身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但就公務員而言,是違法的。《公務員法》第53條第(十四)項明確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公務員掌握公權,若從事商業(yè)活動,就容易以權謀私,所以絕對禁止公務員參與營利活動。而高利貸跟民間普通借貸不同,前者明確是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為保證廉潔,公務員當然不能放高利貸。 但《公務員法》的明令禁止,似乎只留在紙面上。實際上,“官銀”參與高利貸并非溫州獨有,以至于浙江省江山市專門出臺了《關于禁止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非法民間融資的意見》,成為該省首個嚴禁公務員涉足高利貸的文件。當公務員都不能模范地守法時,法律公信還有幾何呢? 其次,眾所周知,高利貸行為常跟非法集資、賭博、非法拘禁,以至黑惡勢力等違法犯罪聯(lián)系在一起,如果再有“官銀”介入,更易滋生腐敗。 如溫州市甌海區(qū)委書記謝再興碎尸情婦案就涉及高利貸。謝以1000萬元為本金放在某擔保公司取利,但因謝的特殊身份,每月50萬元利息就打進情婦的銀行卡。再如前不久媒體曝光了福建龍巖市公務員利用公職身份,套取銀行貸款,再高息轉貸牟利,已涉嫌“高利轉貸罪”。而且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明確指出:發(fā)放高利貸數(shù)額較大的,可能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 一方面,高利貸涉及這么多犯罪,另一方面,掌握公權的公務員卻深陷其中。如前述周某非法吸儲案,債主均為當?shù)厮痉C構人士,公眾能相信警方辦案的公正性嗎?再如施曉潔案中,八成債主是公務員,他們自知這是“灰色”生意(如他們徹底明白那是違法勾當,也就不參與了),只能“低調”要債,甚至筆錄都不敢做。這種“灰色”生意,很容易催發(fā)非法拘禁、綁架犯罪。 之前很多專論指出:溫州乃至浙江,高利貸等地下金融盛行,是因中小企業(yè)主融資渠道不暢,典當行、擔保公司、高利貸等靈活而“灰色”的民間金融自發(fā)填補了這部分金融市場。然而,這不是公務員放高利貸的借口。 一方面是當?shù)毓珓諉T的確有資金,需要找投資渠道;一方面是有企業(yè)需要融資。但兩者不能直接結合。所以要有“防火墻”,培育一個發(fā)達的投資產(chǎn)品二級市場,放松對信托業(yè)、公私募基金的準入門檻。讓公務員通過購買金融產(chǎn)品,達到資產(chǎn)保值增值,而不是直接借高利貸,讓權力在交易中變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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