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國土部、監(jiān)察部公布土地問責結果,共有73名地方政府官員被處分。媒體注意到,公布的問責結果中,涉及的地方官員大都是三、四線的城市及城區(qū),不涉及京滬等一線城市,也沒有省會城市。此外,在這73名被處分的官員中,最重處罰也僅為降級處分。 土地問責,雖然比國土資源部當初承諾的問責時間晚了大半年,雖然人們還在質(zhì)疑為何“只拍蒼蠅不打老虎”,雖然處罰力度與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很大的差距,但是,畢竟是見到了“雨點”,畢竟是邁出了艱難的第一步,這是值得肯定的。我們期待的是,這次公布的問責結果只是土地問責的起點,而不是終點。 土地違法行為積重多年,關系千絲萬縷,要想問責在短時期內(nèi)遍地開花、一步到位,確實有點勉為其難。因此,必須有一個路徑選擇的問題。但是,無論怎么選擇路徑,我們的問責都是法治社會里的問責,都是依法問責。因此,法律在問責中是不能、也不應該缺位的。因為這不僅關系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關系著土地問責能否機制化常態(tài)化,關系到土地問責能不能發(fā)揮效用。行政問責之后是否還有司法問責,相關部門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說法。 比如,國土部在這次問責中強調(diào)“讓被問責對象心服口服”,這在行政問責中,也許并無不妥之處。但是,在司法中,強調(diào)的是“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被問責對象心服口服當然好,不心服口服也不能逃避法律責任。 從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無論是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占地、破壞耕地、非法批地,還是其他類型的土地違法行為,《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刑法》都對違法行為的后果作了明文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中,對立案標準都作了詳細說明。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對土地違法行為,也應該遵循這一原則。現(xiàn)在,國土部、監(jiān)察部為了“精準問責”,已經(jīng)弄清、認定了違法事實,為進入司法程序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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