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華網(wǎng)”報道,日前,深圳市正式實施在主要市區(qū)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政策……
深圳市有關部門列舉的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理由是缺乏說服力的。據(jù)報道,此前深圳市交警局有關負責人曾表示,與電動車有關的交通事故較多,影響交通安全和通行效率是禁行電動車的主要原因。據(jù)統(tǒng)計,2010年深圳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268宗,造成64人死亡。其實,隨著上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增多,交通事故有所增加是正常的,而在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中有不少實際上是由于機動車引起的,責任并不在電動自行車一方;至于說到電動車影響通行效率,很大程度上也與部分地區(qū)道路規(guī)劃設置不夠合理有關,如有些街道沒有設置自行車專用車道,導致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等等,板子也是不能全部打到電動自行車身上的。
像深圳市這樣禁止電動車上路行駛,負面影響與后果不可小覷。首先,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將會迫使部分市民選擇購買機動車作為交通工具,而這勢必會進一步加劇當前業(yè)已普遍很擁堵的城市道路擁堵程度。而且,機動車的增加還會進一步加大城市環(huán)境污染程度。其次,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經(jīng)濟條件有限的市民就只有選擇乘坐公交車,這樣也就會增加那些原先騎電動車上下班市民耽擱在路上的時間,而成千上萬市民這種時間上的浪費加起來,實際上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個城市的生產(chǎn)效率。另外,由于電動自行車是目前快遞公司在終端配送中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限制電動車行駛還將大幅提高快遞企業(yè)和部分自建物流電子商務企業(yè)的運營成本,并由此而影響到部分相關企業(yè)的生存,導致部分相關行業(yè)從業(yè)人員失業(yè)。
從政策制訂的程序上說,像深圳市這樣一紙公告即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做法也有失妥當。據(jù)介紹,目前深圳市電動自行車保有量達50多萬臺,如這樣涉及成千上萬市民與家庭切身利益的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顯然應當在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與建議基礎上制訂,而不應由有關部門關起門來自行制訂。當前,電動自行車已經(jīng)成為許多城市市民的主要交通工具,所以筆者以為,像深圳市這樣簡單限制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口子不能開,任何城市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都應經(jīng)由民主程序制訂。唯有如此,才能讓有關電動自行車管理政策制訂得更為科學合理,也才能更為切實有效地呵護公眾出行領域內(nèi)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