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事有其長必有其短,揚長而避短,方能致勝。 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長期激勵機制——股權激勵,一直以來被稱作公司管理者的“金手銬”。如若恰當應用,股權激勵將高管的薪酬與公司長期利益聯系起來,則有利于激發(fā)經營者努力工作以達到公司績效與價值的預期目標。而若激勵機制設計不當、約束不足,股權激勵就會成為經營者“名正言順”掠奪股東利益、謀取私利的工具,“金手銬”則可能變成白送的“金手表”。 在我國,股權激勵不僅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chuàng)新,而且是一場內涵深刻的“靜悄悄的革命”。從20世紀80年代國有企業(yè)股份制改造、90年代經營層激勵試點與MBO的盛行,再到2005年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出臺,每一階段都成為股權激勵制度逐步扎根于現實經濟運行的“里程碑”。數據顯示,從2005年初到2011年3月31日,滬深A股市場共有27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其中2009年共25家、月均2.1家,2010年共79家、月均6.6家,2011年前3月共39家、月均13家,呈現加速推廣態(tài)勢。可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我國已進入快速發(fā)展期。 然而,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和現代企業(yè)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股權激勵制度實施的時間還不長,現階段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在外部環(huán)境、內在因素及操作技術等方面還面臨許多疑難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股權激勵制度的有效推行和健康發(fā)展,必須引起股權激勵制度的決策者、參與者和執(zhí)行者的高度關注。 例如,目前,一些企業(yè)的股票期權很大程度上已變成福利性制度安排,如國美電器2009年7月通過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獲得人員有105人,用友軟件甚至高達1006人;一些企業(yè)股票期權購買價格大大低于當時二級市場價格;行權條件太過寬松;辭職套現來規(guī)避行權期;此外,還有一些企業(yè)激勵缺乏長期安排;人為調整工資收入和利潤,以使其獲得較低的定價和未來較高的行權價;操縱信息披露;一些公司人員配合市場某些違法投資者,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等。面對利益的誘惑,股權激勵愈發(fā)演變成一次次免費的資本盛宴。 那么,如何才能防止本身應起到激勵與約束作用“金手銬”變成白送的“金手表”呢? 筆者認為,亟需監(jiān)管部門修訂法律法規(guī)的不足,敦促上市公司就股權激勵的實施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發(fā)表專業(yè)意見,為中小股東進一步提供維權的機制,并通過各種途徑對上市公司進行監(jiān)督檢查,加強對高管股權激勵違規(guī)行為的責任追究。如,若發(fā)現高管在股權激勵方案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時,可追繳其出售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收益,并給予其他重罰。 上市公司則要加強獨立董事和監(jiān)事會對股權激勵制度的評估審核監(jiān)督,定期了解財務和經營狀況,嚴控財務報表舞弊。例如,從股權激勵的考核指標來看,目前廣泛采取凈利潤和凈資產收益率作為標準,這加大了人為操縱的可能。指標體系的設計,應結合采用財務指標(如凈利潤、投入產出率、成本利潤率、EVA等)和非財務指標(如市場占有率、產品開發(fā)能力、顧客滿意度等),避免采用單一的即期財務指標。另外,應將公司的指標與同行業(yè)、同地區(qū)的企業(yè)相比較,消除外生變量對業(yè)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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