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實踐中對情節(jié)的嚴重與否很難界定,在處罰時就容易給“選擇性司法”留下空間。而在“選擇性司法”的稀釋下,一些人尤其是特權人士的酒駕習慣很難得到根治,社會的公共安全利益也可能失去保障。 醉駕入罪在經歷立法爭論后,再度面臨司法困境。或許司法機關未料到,國人酒駕陋習如此之深,以致在將行政處罰上升為刑事處罰的震懾下依然如飛蛾撲火,甚至引發(fā)一股訴訟浪潮。對此,最高法副院長張軍強調,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車就一律構成犯罪。 從司法審判而言,對一項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原本就應慎重穩(wěn)妥,既要考慮到刑法總則罪與非罪的區(qū)分,也要顧及個罪的具體構成標準,同時還要與行政處罰相銜接。但是,“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的指導性意見,還是引發(fā)了網友擔憂:是否意味醉駕沒關系,只要不出事就行?如果等到醉駕狀態(tài)下形成嚴重傷害再予以處罰,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這樣的反應不難理解,對同樣的犯罪行為給予同樣的否定性評價,是普通人對司法正義的常識性認知。但觀察我國司法現實,一個揮之不去的憂慮便是“選擇性司法”,它以自由裁量的合法方式給犯罪人員造成不公,更危及公眾對社會正義底線的信心。 以“醉駕入刑”來分析。由于立法只是以一個新罪名設定了醉駕的刑事責任,而沒有明確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前提條件,這便帶來醉駕入罪到底要不要附加情節(jié)嚴重之類的條件。我們知道,醉駕是以危險犯方式入罪。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但使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陷入危險。一個人明知行為觸犯刑律依然醉駕上路,就如同非法持槍一樣,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潛在危險毋庸置疑。 退一步講,如果有必要對醉駕入罪設定附加條件,那么究竟何等嚴重情節(jié)才能入罪呢?是遵照醉酒的程度還是開車的速度,或者造成的后果?由于在實踐中對情節(jié)的嚴重與否很難界定,在處罰時就容易給選擇性司法留下空間,而公眾憂慮的正是這一點。 或許,立法對醉駕入罪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但作為執(zhí)法者,司法機關能否秉承公正、平等的態(tài)度,一視同仁的嚴格審裁,同樣關涉到治理醉駕的有效性和正義性。否則,在“選擇性司法”的稀釋下,一些人尤其是特權人士的酒駕習慣很難得到根治,社會的公共安全利益也可能失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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