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農民討薪,深圳住建局是主動“超越職權”提醒一句: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責。而對欠薪方,卻只是規(guī)定“3個月的紅牌警示”,怎么不強調:惡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責呢? 據(jù)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深圳的大運會舉行在即,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公布文件規(guī)定,5月1日至9月30日,嚴禁農民工通過群體性上訪等非正常手段討要工資,否則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文件已引起輿論一片質疑聲。上訪、討薪,都是法律允許的,深圳住建局憑什么禁止?住建局不是司法機關,規(guī)定要追究刑事責任是無稽之談…… 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里呢?深圳住建局的這個規(guī)定,旨在于維護大運會期間的社會穩(wěn)定,主要內容有兩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用工單位的,凡是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群體性突發(fā)事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主管部門將直接給予不少于3個月的紅牌警示。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凡是組織、參與集體上訪事件的,一律按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追究刑責。 這個文件看似“勞資平衡”,既約束了資方,也在約束民工,但俗話說“說話聽音,鑼鼓聽聲”,其中還是有微妙差別的。而這決定了這個文件能否體現(xiàn)社會公平,是否具有公信力。 首先,拿引起爭議的“上訪討薪要追刑責”來說。上訪本身就是《信訪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公民的申訴渠道,深圳住建局沒有理由把這種權利給剝奪了;何況,如果農民工用違法手段討薪,如果觸犯刑法,自然要受到刑事追究,這不需要住建局規(guī)定,住建局也沒權規(guī)定。 其次,不妨把住建局對勞資雙方的態(tài)度做一個對比。對農民工討薪,可以理解為這是住建局主動“超越職權”的提醒:涉及犯罪,就要追究刑責。但是,對欠薪方,卻只是規(guī)定“3個月的紅牌警示”,怎么不強調“惡意欠薪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責”呢?需知道,今年新通過的《刑法》第八修正案,已經規(guī)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農民工欠薪問題上,哪一方該負主要責任?當然是,哪一方責任大,政府就該更嚴格約束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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