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草案)》,隨后,該草案在中國人大網(wǎng)正式對外公布并向社會征集意見。《第一財經(jīng)日報》11月1日的報道稱,由于存在較大爭論,車船稅法草案年內(nèi)通過審議的可能性不大。 沸沸揚揚了這么久,我們終于見到車船稅法草案的“廬山真面目”。但是,縱觀車船稅法草案,其基本思路和整體框架就有問題,并非吸納幾條意見、修修補補就可以完善。結(jié)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多名委員和眾多社會人士的質(zhì)疑,筆者斗膽建議:車船稅法草案不如推倒重來。 按照草案,乘用車車船稅擬按排量分七個檔次征收,排量越高繳稅越多。問題是,車船稅在性質(zhì)上屬于財產(chǎn)稅,其計稅依據(jù)應該是車輛的價值,而不是車輛的排量。按排量分檔征收車船稅,歪曲了車船稅的性質(zhì)。而且,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其實際價值是逐年遞減的,因此,所繳車船稅應該相應的逐年降低。 按照一般說法,車船稅按排量征收是為了抑大揚小、節(jié)能減排,這種說法給車船稅戴了一頂堂皇的高帽。但是,并非每一種汽車稅費都要承擔節(jié)能減排的重任,這個重任其實已由燃油稅承擔了。當年有關方面推行燃油稅改革,說辭也是抑大揚小、節(jié)能減排,燃油稅也確實起到了這個作用,怎么現(xiàn)在推行車船稅改革還是這個說辭呢? 對于車船稅為何不按價值征收,財政部的解釋是:“車船的數(shù)量龐大又分散于千家萬戶,價值評估難以操作。”這種解釋顯然站不住腳。一方面,操作起來有難度,這是征稅者應該想辦法解決的問題,不能為了征稅者的方便而歪曲稅收性質(zhì)、損害稅收公正;另一方面,汽車出售明碼標價,使用年限有據(jù)可查,按車價征稅并按一定比例逐年遞減,操作難度真的很大嗎? 按排量征收是車船稅法草案的大框架,大框架存在“致命傷”,恐怕只能推倒重來。實際上,該草案還有一個“致命傷”,那就是變相加稅——雖然1.0升以下乘用車的車船稅有所降低,但這類乘用車數(shù)量非常少,降稅徒有其表;1.0升至1.6升乘用車的車船稅或維持不變或有所提高,與國家鼓勵民眾購買1.6升以下小排量車的政策不相符;提高1.6升至2.0升乘用車的車船稅,將會減損大多數(shù)私家車主的利益;提高2.0升以上乘用車的車船稅,其幅度是否合理令人懷疑……眾所周知,目前附加在汽車上的稅費多如牛毛,為什么相關部門只熱衷于征稅、增稅,卻不去清理那些不合理、不合規(guī)的汽車稅費。 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為我們描繪了“民富國強”的美好圖景,從追求“國強”到追求“民富”被喻為執(zhí)政理念的華麗轉(zhuǎn)身。顯然,追求“民富”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而要體現(xiàn)在一項項具體的政策中,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指出的,“立法的出發(fā)點不要總想從老百姓腰包里掏錢”,政府總是與民爭利怎能實現(xiàn)“民富國強”?因此,在追求“民富”的大背景下,車船稅法草案以變相加稅為己任顯然不合時宜。車船稅法草案的這個“致命傷”,同樣無法通過修修補補挽救,只能推倒重來。 將一個已經(jīng)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稅法草案推倒重來,并不是什么丟人的事,而是尊重民意的體現(xiàn),更是為了避免稅法成為“夾生飯”、留下“后遺癥”。稅收立法是國家大事,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理當慎之又慎、錙銖必較,不怕麻煩和反復,為了稅法更趨公正合理,推倒重來亦應在所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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