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國資委將在年內下發(fā)一個文件,規(guī)范中央企業(yè)境外投資行為,避免央企間的惡性競爭,防范中央企業(yè)境外投資互挖墻角。該負責人舉例說:“央企間境外投資的惡性競爭近年來屢屢發(fā)生。已經有好幾個項目,本來我們的企業(yè)可以花5000-6000萬美元收購的項目,由于央企自己之間的相互抬價、惡性競爭,結果花了1億多美元。這是很不好的行為,影響也非常不好!” 從名義上而言,央企都是同一“家長”呵護下的“兄弟”,彼此之間應該合作甚至禮讓才是,然而,從本質上分析,每家央企都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yè)法人,央企彼此之間是競爭的關系。因此,對于海外可供并購的項目,只要預期它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每家央企都有參與競標的自由,如果競標的結果高于初始報價,那也是合乎市場內在運行邏輯的選項。因為作為市場經濟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競標本來就具有重新定價或價格發(fā)現功能。國資委負責人將央企在海外并購中的抬價行為界定為“惡性競爭”,并出臺文件對央企海外投資“孰先孰后”進行具體安排,未免失之偏頗。 根據媒體報道,國資委負責人之所以嚴厲批評多家央企參與海外競購從而導致成交價大幅抬升的現象,并斥為“惡性競爭”,有兩個理由:一是,該負責人認為競標成功的央企多花了不該花的錢;二是,該負責人認為這“對中央企業(yè)的整體發(fā)展非常不利,也影響到中央企業(yè)的對外形象。”其實,仔細分析起來,這兩個理由都站不住腳。 首先,央企參加海外投資項目的競標,其過程與結果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經驗告訴我們,一單有吸引力的海外掛牌標的投資項目,從初始競標者報名到最終競標者的確定,往往時間跨度較長,期間勾心斗角,虛虛實實,變數極多。參與競購的央企,很難預先知道自身是否能夠最終入圍;一旦自己入圍,自己最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到底是誰,也未必能夠在最后的競標戰(zhàn)前搞清楚(哪怕借助商業(yè)間諜)。在這種互相隱瞞底牌的競購戰(zhàn)中,每家央企所能做到的,就是在價格能夠接受的前提下,確保自己能夠競標成功。即便最終真的出現兩家中國央企PK,從而導致競購標的高溢價成交的情況,也必須理性地予以接受,而不能簡單地斥責為惡性競爭、互挖墻角。再者,央企競購所得項目能夠產生多大的回報,還有待時間檢驗;在最終的回報尚未知曉之前,批評央企多花了不該花的錢,也屬不當之論。 其次,央企在海外并購中的相互PK,固然抬高了競購價,但也增加了央企實施“走出去”戰(zhàn)略的實戰(zhàn)經驗。而且,在這一過程中,央企會真切地領略和適應“靠實力說話,而不是看家長和兄弟的臉色辦事”的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規(guī)則。這兩點,恰恰會有利于中央企業(yè)的整體發(fā)展,并會最終提升中央企業(yè)的對外形象。 更為不妥的是,為了避免央企間在境外投資領域所謂的“惡性競爭”和“互挖墻角”,國資委還下發(fā)文件,對于央企參與海外投資的資格條件和先后順序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這就有點“排排坐,吃果果”的意味了。限制央企出征海外后在“同一領域”和“同一項目”上競購,固然能夠為作為家長的國資委節(jié)省一些錢,但是從長遠看,這種有悖優(yōu)勝劣汰和公平競爭規(guī)則的“家長制”安排,壓制了央企的自主決策權,不利于央企培養(yǎng)“蛟龍出海”的本領。建議國資委對此從長計議。 當然,對于央企的海外并購行為,國資委等部門應加強監(jiān)督和問責,確保實施海外并購的央企相關負責人能夠在遵循市場規(guī)則的情況下,依法秉公辦事。如果抬高競購價的做法屬于決策失誤甚至涉及腐敗,則應嚴懲不貸。對于這個問題,國資委不妨多做點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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