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聞我們可親可敬的溫總理在達沃斯論壇上指出,土地問題根本上與制度有關,農民合法的土地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現(xiàn)有的財稅制度在相當程度上還存在著“土地財政”的現(xiàn)象。這造成一手從農民那里廉價得到土地,另一手又高價賣給開發(fā)商。這說明,國家領導人是體察民情的,是知道民眾水深火熱的。 誠如總理所言,由拆遷引發(fā)的一系列問題,確實是根本上和制度有關。因此,要根本上解決,就必須在制度上下狠功夫。所謂的制度,不外乎法律和各種規(guī)章條例。在權威上,法律首要,條例次之,也就是說,規(guī)章條例要遵守法律的框架,是法律精神的具體體現(xiàn),所以不得違背法律。 但是,制度問題解決起來談何容易。《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發(fā)布半年多了,真正的文本還是沒有出臺。據(jù)報道,這一條例其實還沒有“胎死腹中”,只是有關部門的立法思路出現(xiàn)了新的變化。當然,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例的適用范圍也僅僅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并不在其列,因此并不能解決“唐福珍們”的問題。 而據(jù)說,集體土地的征收和補償問題已被有關方面提上議事日程,這應該是可喜可賀的。對此,有專家提議,立法需要妥善處理幾個問題,首先是所有的征收、征收補償標準、征收決定,都應有公眾參與;同樣重要的是程序,包括征收征用的啟動、公告、如何確定征收范圍、征收方式、補償方式、補償標準,都應該在立法中細化;此外,公平是最重要的,所有的補償都應有一個相對為多數(shù)人接受的標準,只有公正才會讓各界接受。 平心而論,這些提議都是好的,只要在操作上有好的配套,應該問題不大。但是,筆者以為,無論具體操作多完美,有個關鍵前提必須說清楚,那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概念,一切的法律和條例都必須以它為基礎,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后患。政府只有因為公共利益,才能動公民合法的房產,這是世人的共識。所以,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是非公共利益,必須“丑話說在前頭”,到時候誰違反了,才能到法庭上講理。否則,回避了這個概念的界定,制定出再完美的法律,終究還是避免不了助紂為虐、為虎作倀! 試舉一例,最近才發(fā)生的江西撫州三人自焚事件。這個案例中,被強制拆遷的這棟房子有合法的土地證和房產證,但因此地被地方政府列入建客運站的規(guī)劃,于是必須拆遷。在《我對暴力拆遷已經(jīng)出離憤怒》一文中,我就寫道: “其實,這個拆遷爭議最大的應該是,什么叫公共利益?什么叫公共工程?這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但又不得不界定,因為很重要。在依法治國的國家,政府只有出于公共目的,才能動公民的合法房產。在這起事件中,客運站是公共利益嗎,是公共工程嗎?一個城市廣場,你說是公共工程,這確實是,因為誰都可以上去走一走,而且是免費的。但是,你說上車還要買票的客運站是百分百的公共工程,我個人是保留意見的。 眾所周知,現(xiàn)在客運站都是集團化、公司化的,這和銀行、郵政系統(tǒng)的運作是一個樣,一旦過節(jié)什么的還要趁火打劫翻倍漲價,因此憑什么說是公共利益?也就是說,我個人認為這個規(guī)劃根本沒有拆遷住戶的理由。” 固然,界定公共利益也是法學界的一大難題,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它難,于是為了圖省事就干脆回避了它。因為它很關鍵,很重要,很重要很關鍵就在于,概念是命題的基礎,“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有關拆遷問題的法律的基石。只有把這個問題講清楚了,大家都認同了,制定出來的法律才能顯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了,法律的執(zhí)行才會順暢,否則,法律制定是制定了,但后患無窮,實施起來舉步維艱,進退兩難。因為一個很大的現(xiàn)實就擺在我們面前,每一次暴力拆遷的悲劇的上演,無不是因為地方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拆遷。而什么是公共利益,大家都是一筆糊涂賬,各說各話。但這么做顯然是對地方政府有利的,原因不說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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