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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1 作者:楊濤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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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有媒體報道,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 有評論者說,對于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大幅度減少死刑的罪名,“民眾向左(反對),專家向右(支持)”。不過,事實上是,對于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盜竊罪等13個經濟犯罪死刑的取消,不少民眾還是表達了支持的態(tài)度。但對于廢除對貪官的死刑,即使是專家,也有許多表示反對態(tài)度。因為,對這個問題,不說有些癡人說夢,那也是太“超前”了吧! 減少死刑的適用,可謂是當今世界的潮流,經濟犯罪廢除死刑首當其沖。從大的方面講,像走私文物罪、盜竊罪與貪污賄賂罪一樣,都是經濟犯罪,但前者與后者還是迥然不同。前者是普通人的經濟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后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犯罪,不僅是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而且損害了國家的廉政制度,濫用了公權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要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也得先將普通人的經濟犯罪死刑都廢除了,再來談貪官的死刑廢除。 當然,上面所說的理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也許還在于,目前我們并沒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權力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制約與監(jiān)督,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鉆,民眾束手無策。而且,貪官能被查處的幾率又很小,如果廢除了貪官的死刑,大概官員更沒有什么約束,更無所顧忌。支持死刑的專家通常會引用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的話“刑法的本質不在于刑罰的嚴厲性,而在于刑罰的不可避免性”。在我國,腐敗案件是年年高發(fā),甚至是一年比一年更嚴重,僅2009年1-11月,全國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就處分縣處級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機關的縣處級以上干部764人。即便處于這種高壓狀態(tài)下,腐敗的現象仍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那么,如果我們的刑罰的不可避免性(違法必究)沒有實現,就先取消刑罰的嚴厲性(廢除貪官的死刑),那么,又有什么讓貪官收斂其瘋狂的行為呢? 即便是被查處的貪官,仍然在體制內具有特別強的博弈能力,所謂“百足之蟲,死而不僵”。在刑法保持貪官死刑的今天,試問,有多少本應判處死刑的貪官被判處了死刑呢?原北京海淀區(qū)區(qū)長周良洛受賄1600萬,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原中石油董事長陳同海受賄人民幣1.9573億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遼寧大連證券公司原董事長石雪貪污公款2.6億,挪用公款1.19億余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而那些被判處了死緩、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貪官,又有諸多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等名堂為他們開道,試問,他們在監(jiān)獄里又真正呆了多天呢?如果貪官死刑也廢除了,僅有的少數被判處死刑的貪官如鄭筱萸、文強,大概坐上幾年也出來了,我們又拿什么給現在的官員做反面教材,苦口婆心教育他們不貪污、不腐敗呢? 我們可以不反對減少死刑的適用,甚至也不反對廢除貪官的死刑。但是,在法治不健全、司法不獨立、權力沒有受到有效制約的今天,對廢除貪官死刑的觀點,我們只能理解為利益集團為自身打造“保險箱”,并為此感到憂心忡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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