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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作者:張?zhí)煳怠 碓矗罕本┣嗄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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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體報道稱,已經數易其稿的《工資條例》草案已經完成,近日將上報國務院有關部門。作為對社會一次收入分配具有重要規(guī)范、指導作用的法規(guī),《工資條例》的立法原則和價值取向,無疑值得高度關注。 據媒體報道披露,《工資條例》草案中,比較明確地作出“保低、限高”的原則規(guī)定,既對最低工資標準的制訂原則、報批程序做出了嚴格規(guī)定,并明確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中不得包括三險一金和加班費、高低溫補助等項目,以保證勞動者能夠把法律規(guī)定的“最低”勞動收入切實拿到手里。另一方面,則針對壟斷行業(yè)的工資收入做出了“限高”的規(guī)定,如要求壟斷企業(yè)定期公布工資平均水平、漲幅、增長金額等內容,以便進行宏觀調控和社會監(jiān)督。 如此“保低、限高”的立法取向,原則上可以保證全社會工資收入水平的差距,控制在一個可接受的范圍之內,有助于遏制乃至逐步縮小貧富差距。而此前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電力、電信、金融、保險、煙草等行業(yè)職工的平均工資是其他行業(yè)職工平均工資的2至3倍,考慮到住房、工資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異,實際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之間。在工資收入之內,便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與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社會公平的要求,顯然相去甚遠。對此以立法的方式予以矯正,實屬必要。 當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工資制度,也必須遵從市場經濟的一般規(guī)律,因此,對于需要由法律保障的最低工資標準,和需要加以扼制的壟斷企業(yè)過高工資收入之間,則是需要由市場根據勞動力供需關系自發(fā)、自主調解的空間。據專家介紹,《工資條例》規(guī)定,職工工資增長應充分考慮當地CPI因素,但并未規(guī)定職工工資與當地CPI之間作硬性的掛鉤,工資調整仍然要通過工會與資方進行集體談判或協商的形式實現。而按照一般理解,作為維持貧困人口基本生活的“低保”標準,理當與當地CPI有比較嚴格的聯動關系,以保證接受“低保”的人群不致因物價上漲而無法維持基本生存。最低工資標準則應該按照一段時間內的物價波動、經濟發(fā)展,做出階段性的適當調整。而除此之外的工資調整,則理當根據勞動力供求關系,和企業(yè)具體發(fā)展情況,由勞動者與資方通過一定的合法渠道協商確定。 由此引出的問題是,《工資條例》不可能獨立完成規(guī)范全社會工資收入的任務,為了實現工資收入的合理分配,還需其他各種相關法律和制度的保障。譬如為了實現工資的集體談判,工會組織的角色和職能轉變,就變得十分重要和迫切。為此,全國總工會已經提出,從現在起力爭用三年時間基本在各類已建工會的企業(yè)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就是一個重要且關鍵的舉措。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國社會的經濟結構和勞動力供求關系及勞動者的權利訴求,確實已經發(fā)生巨大且深刻的變化,勞資關系已經到了重要的拐點,如果不能在法律和制度層面適時調整,則勞資糾紛的無序涌動,必然對經濟發(fā)展乃至社會秩序帶來巨大沖擊。近期各地圍繞工資爭議而發(fā)生的成規(guī)模的勞資糾紛,已經發(fā)出了明確的預警。 可喜的是,已經出臺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將要出臺的《工資條例》,已經為保障勞動者權益、調整勞資關系,構建出基本的法律保障體系。而全國總工會明確提出,要在未來的勞資關系中扮演全新的角色,也是在現有的制度框架中,相對可行的緩沖、協調勞資關系的探索。 勞資關系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最復雜的社會關系之一,也是決定中國未來前途的最關鍵的社會關系之一。多管齊下,保障工資收入的合理分配,從根本上促進社會公平,是中國社會長治久安、健康發(fā)展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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