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2日晚9時30分,廣西南寧市運證機動車信息咨詢服務部高某某的司機曾志廣,駕車沿京珠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行至978公里處時,行車道有一塊大水泥磚。由于前方有一輛大貨車在行駛,曾志廣看不到前方路況。大貨車開過去了,他卻來不及躲避,轎車底盤撞上水泥磚后,發(fā)動機著起大火。 當日10點55分,河南高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南高速公司)收取了這輛轎車通行費20元。對此事故,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警支隊認定,曾志廣駕車在道路上行駛,沒有確保安全,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轎車在中國人保南寧市興寧支公司投有保險,2006年11月8日,在高某某提出賠償要求后,興寧支公司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高某某賠付了車損材料費、工時費、管理費共計27萬多元。 隨后,興寧支公司將河南高速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興寧支公司的被保險人自通過收費站進入被告河南高速公司管理的路段后,就與被告建立了合同關系。河南高速公司沒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義務,未能及時清理路面,致使本公司的被保險人遭受重大損失,這個損失應由河南省高速公司來承擔。請求法院判令河南高速公司賠償興寧支公司保險賠款。 河南省高速公司則辯稱自己已按規(guī)定清掃道路,不應承擔責任。 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河南高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依法享有對京珠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經營與管理,對車輛通行費征收的權利,同時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義務。但其卻未盡到職責,將高速路上的路障及時清除,因此應承擔該事故的賠償責任。二七區(qū)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依法判決河南高速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先行理賠的興寧支公司車輛損失賠償款27萬多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