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梅竹馬的一對表兄妹,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欲登記結婚,民政部門以“法律禁止近親結婚,以保障其子孫后代健康”為由拒絕。在女方做絕育手術后再去登記仍遭拒絕后,兩人起訴民政局“干涉婚姻自由”,被法院駁回。(11月12日《大河報》) 這無疑是現(xiàn)實婚姻生活上的少數(shù)特例,但特例卻對婚姻法提出了挑戰(zhàn)。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了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對于這種強制性規(guī)范,民政部門和司法機關當然無權隨意變通,即使是當事人做了絕育手術,也無法改變法律那張“鐵面無私的臉”。 然而設身處地地想,如果我們就是那位當事人,當自己對第三方毫無害處的選擇遭遇到法律的障礙時,心中難免產生困惑。立法禁止近親結婚,本意在防止生育風險,那么在當事人做了絕育手術的情況下,這個禁止的前提就自然消失了。面對日新月異的現(xiàn)實生活,處于文本狀態(tài)的法律卻并不能為每一位個體設計出最佳的選擇規(guī)則,更無法為哪一個特例而破壞整個法律的一體執(zhí)行。由此,少數(shù)派個體的人情遭遇到普遍化法律的“冷酷”,造就的不單是個體的困惑,更是一種制度上的困惑。 法律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面對精彩紛呈的現(xiàn)實生活,法律能否變得更精細一些呢? 其實正是為少數(shù)派預留的這一點點“細心”,可改變我們的思維方式和表達意見的環(huán)境,在立法中學會尊重少數(shù)派,盡量避免個體的正當權益迷失在“多數(shù)人意見”中,恰是法律人性化的內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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