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銷“七色狼”商標注冊行政決定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2008年6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四川省大邑縣大莊園釀酒總廠提出的“七色狼”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福建七匹狼集團有限公司申請予以撤銷,未獲批準,于是該公司起訴至法院:“七色狼”商標與
“七匹狼”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依法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七匹狼公司主張“七色狼”商標與“七匹狼”商標系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此外,“七色狼”商標的注冊不會有不良影響,也不會被認為有悖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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