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被推遲審理了。據媒體報道,開庭時間可能推遲至奧運會之后。從保護人權的角度看,刑事審判中這種推遲開庭總比以前嚴打時期“從快從重”審判要好得多。這樣一個并不復雜卻引得爭議四起的案件,無疑再次為我們提供了一只驗證程序正義的“麻雀”。 不可否認,有關部門在處理此案時還是表現出了較大的程序公正意向,例如,案件由上海市公安局而非閘北區(qū)分局偵查,體現了一定的回避原則;司法鑒定部門也對楊佳作了精神病鑒定并在一天內出具了報告(一般應為三十天),這與兩年前身負數條人命的邱興華相比,已然進步了不小。但即便如此,在審判這一核心環(huán)節(jié),能否真正做到“公開透明”,能否徹底消除人們對司法程序上的所有疑慮? 其實,對程序正義的追求,首先應當成為司法機關的自覺行為,遵守程序也是最好的自我保護方法。公正的程序能夠吸收民眾的不滿,而不公正的程序則制造不滿。消除民眾對案件的質疑,樹立司法裁判的權威,最佳的方式莫過于通過程序的公正運作,以提升司法行為在人們心目中的公正感。 十三年前,在被譽為“世紀審判”的辛普森謀殺案中,法官以犧牲實體正義的代價宣揚了現代法治尊重程序的絕對立場。如今,法律文化傳統(tǒng)迥異的中國也同樣站在了法治轉型的十字路口,從佘祥林案、聶樹斌案到黃靜案、崔英杰案再到邱興華案、許霆案及至楊佳案,每一次輿論關注的焦點都偏離不了程序公正,每一次都期望司法部門能逼近程序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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