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陽安化廖家坪銻鎢礦原礦長高力初夫婦在自己發(fā)包的礦山里持干股,4年里“干股分紅”114萬余元,今年7月被法院以犯受賄罪分別判刑。近日,以“入股分紅”的名義向高力初夫婦行賄100余萬元的兩名行賄人李軍、劉善安分別被益陽市中級法院以犯行賄罪判刑,兩人非法所得均上繳國庫。(11月8日《檢察日報》)
“湖南干股受賄第一案”的查辦大快人心,具有一定的標志性意義,是值得在中國法治史、反腐敗歷史上大書特書的一筆。近年來,一些腐敗分子為了逃脫懲罰,腐敗行為呈多樣化、復雜化、隱蔽化,大搞“曲線腐敗”,“干股分紅”便是其中之一。 正是在此背景下,今年7月,“兩高”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干股分紅”等十種新類型受賄行為的定性處理,對任何“曲線腐敗”行為予以當頭棒喝。“湖南干股受賄第一案”是該意見頒布后查辦的較大案件之一。它再次正告那些自以為聰明的腐敗分子:不管給腐敗行為穿上什么“馬甲”,披上何種“合法”外衣,天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