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8日下午3時,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長江濤的法槌響過,一起關于房屋產權糾紛的訴訟案件一審結束。因為在中國首次適用剛剛施行的《物權法》,被寫入了中國法制史。 原告李福蓮等人上輩所有一處房產被當地政府不當沒收,2005年9月,該房產經落實政策退還給原告,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xù),但里面一些房間一直由本案被告劉某租住占用。雖然租賃合同已過期,但劉拒絕向原告騰退房屋,原告只好訴諸法律。通過案情可以看到,被告劉某侵犯原告李福蓮等人的財產所有權事實清楚,案件審判期間又逢《物權法》正式施行,所以法院援引《物權法》條款判決被告騰房并賠償損失,并因此而成就了“中國物權法第一案”。 與此同時也須看到,該案被告只是一名普通公民,因而法院依據《物權法》公正判決的阻力相對較小。案件的意義主要在于法院對《物權法》條款進行了首次援引,所謂“物權法第一案”更多的是就時間順序而非實質性意義而言的。 需要看到的是,政府由于掌握著巨大的權力與資源,因而在其構成對于公民財產權的侵犯時,法院依法裁決的阻力要大得多,有些案件甚至難以公正作出裁決,或者公正裁決之后難以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所以以政府為被告的財產案件更加需要《物權法》發(fā)揮威力,更加需要《物權法》有效發(fā)揮制約政府權力的作用,以能對公民財產權實施更為有效的保障。 就此而言,人們更加期待該法能在以政府行為為被告的案件中被“激活”,期待能有援引《物權法》制約政府權力、落實公民權利的“中國物權法第一案”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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