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公司的倉庫協(xié)調(diào)員趙先生為了讓收貨員工不被蚊子叮咬,好心從倉庫拿了四盒蚊香,竟被公司根據(jù)《員工手冊》認定為盜竊,并遭到解職。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規(guī)章不盡合理,要求公司恢復與趙先生的勞動關系。 2006年7月3日凌晨,趙先生上夜班時看見庫房一角堆著幾盒即將報廢蚊香,想起前幾天收貨人員向他反映天氣熱、倉庫蚊子猖獗。他認為,既然蚊香早晚要報廢,不如給收貨工人用,于是順手拿了四盒蚊香到辦公室。不過,他又想起倉庫是嚴禁煙火的地方,不能點蚊香,于是隨手將蚊香擱在辦公桌一角。 7月5日,剛剛來上班的趙先生聽到公司同事在議論倉庫少了四盒蚊香,他趕緊找到部門主管說明了情況。趙先生在法庭上說:“我是想為大家多做點事,當然行為有欠妥當,不應該不請示領導擅自作主。但我不可能去偷,我是老員工,當然知道倉庫有探頭,我拿蚊香的過程根本沒有回避攝像頭的監(jiān)控;而且我知道情況后馬上匯報,蚊香也是領導說先放著。”7月12日,公司要求趙先生上繳蚊香。兩天后,公司通報解雇趙先生。 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趙先生就職公司多年,非常了解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明確寫明,員工盜竊將遭到解雇,因此公司有權(quán)解除勞動關系。趙先生認為,公司當庭提供的最新版《員工手冊》從來沒有發(fā)給他,也沒有進行有關培訓。
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先生未經(jīng)許可拿四盒蚊香、使蚊香脫離公司監(jiān)管的行為確屬違紀行為,但該行為尚不構(gòu)成嚴重違紀,且公司的經(jīng)濟利益也沒有受到損害。《員工手冊》規(guī)定應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現(xiàn)公司規(guī)定員工第一次過失即可開除,有悖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應是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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