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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8 記者:李鈞德 來源:經(jīng)濟參考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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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鄭州電
單位職工私開公車,酒后駕駛,將母女二人撞傷,法院判決肇事者賠償原告,所在單位不承擔責任。
被告王華帥駕駛單位的公車將李玉冰、陳媛媛母女撞傷,經(jīng)鑒定二人均構(gòu)成輕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華帥負事故全部責任,李玉冰、陳媛媛母女將王華帥和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二者給予共同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華帥私自駕駛公車外出辦私事,其行為未受單位委派或認可,即并非執(zhí)行職務(wù)行為,故其所在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告王華帥是實際控制支配車輛運行并享有運行利益的人,作為事故的直接責任人,應(yīng)承擔原告李玉冰、陳媛媛母女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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