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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9時,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審判庭內,同為36歲的張玉玲和王軻萍同時站在了被告席上。她們倆人,一人是諸暨市愛伊格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是原中國銀行諸暨支行個人金融部副主任。正是一起持續(xù)三年之久、涉及金額逾4億元的非法集資案,將二人一齊送上了法庭。
這已經不是銀行工作人員涉入非法集資案件的第一次,這類案件的頻發(fā)正在引發(fā)人們對于銀行內控體系建設的種種反思。
“非法集資”案扯出中行員工
張玉玲是諸暨市愛伊格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也被當?shù)孛襟w稱為“叱咤商海10余年的女強人”。根據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在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間,她在諸暨市以企業(yè)生產經營需要周轉資金、銀行轉貸、購買土地為由,隱瞞資金鏈斷裂的事實,以“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先后向社會公眾64人借款,共騙取借款人民幣逾13億元。
有消息稱,張玉玲的“借”不是普通的借,她以3分、5分、7分甚至1毛的月息為誘餌,向他人借款。以高息作為誘餌是“非法集資”故事中的老情節(jié),而銀行工作人員從中“幫忙”也似曾相識。
起訴書顯示,2009年底至2011年8月,王軻萍為幫助張玉玲擴大生產規(guī)模、獲取周轉資金,為張玉玲先后從8人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6000萬元。其中,2011年4月,王軻萍為張玉玲從黃某和傅某處吸收存款500萬元,并從中收受好處費52萬元。
“我覺得張玉玲的企業(yè)規(guī)模那么大,一點資金周轉問題應該能解決的,所以就介紹了親戚朋友借錢給她,我只是做好事而已。”知情人援引王軻萍在4月1日庭審中的話說。
但是張玉玲的資金鏈還是徹底破裂了,集資騙局也最終敗露,無法挽回。13億借款中,除去張玉玲以還本付息的方式歸還人民幣8億元之外,大部分款項用于歸還高息借款、個人購買房產、汽車,實際騙得人民幣逾4億元。
2011年末,在張玉玲案發(fā)之后,王軻萍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玉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軻萍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事致電中國銀行紹興市分行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規(guī)定此事需要請示上級部門才可回復,截至記者發(fā)稿時,尚未收到回復。
銀行員工涉入融資騙局案件高發(fā)
在民間借貸活躍的江浙一帶,“非法集資”的案件并不少見。而銀行工作人員涉入這類案件也呈現(xiàn)高發(fā)趨勢。來自紹興市檢察院的統(tǒng)計顯示,2011年以來,紹興市檢察院共審查起訴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9件10人,其中銀行工作人員涉案3件4人。
2012年,浙江省紹興市上虞一國有銀行一名女職員曹某,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利用自己銀行工作人員身份設計騙局,瘋狂斂財,從親屬、朋友及他人處騙得4.7億多元,至案發(fā)尚有1.2億多元未歸還。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曹某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此外,諸如溫州“購買大西洋銀行”的林春平案,吳英案等均有銀行職員落馬。2012年,溫州、舟山等地有多名銀行員工因涉嫌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而被捕。
記者從檢察機關了解到,銀行工作人員涉入非法集資案件,呈現(xiàn)一些新特點,有的利用身份優(yōu)勢,有的利用職務便利,都需引起重視。該工作人員介紹稱,銀行工作人員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使被害人對其本人和其集資活動比較信任,特別是被害人中的相當一部分人是其銀行老客戶,他們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同意為其提供資金。
另外,目前銀行信貸利率與民間融資利率存在價差,這產生了巨大的利益誘惑,而一線銀行工作人員容易獲得資金供需方的需求,其在資金供需方之間實際上充當了資金掮客的角色,并從中牟取利益。
“在任何一個需求大于供給、有配額管理的行業(yè),內部人控制、內外勾結串通就不可避免地會存在,而銀行業(yè)目前就是這樣的情況:社會上有非常旺盛的融資需求,資金的供給不能滿足需求,銀行員工有接近資金供給的優(yōu)勢。”中國銀行業(yè)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業(yè)內人士表示,存貸利差仍是銀行主要的收入來源,銀行尤其是基層銀行背負了很重的吸儲任務。銀行基層的工作人員面對巨大的壓力,面對一些利益誘惑,有鋌而走險的沖動。
有些犯罪還涉嫌偽造銀行文件。“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自身對借貸、轉賬等業(yè)務流程的熟悉和經手相關業(yè)務工作的便利,通過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實施非法集資。非法集資者一般要為被害人提供銀行賬戶以收取資金,特別是當其編造幫企業(yè)銀行轉貸等理由時,需要偽造該企業(yè)負責人或企業(yè)的中轉賬戶,銀行工作人員則較易利用工作關系而偽造成功。”檢察機關一位工作人員說。
銀行須強化內部管理
銀行在這類案件中又該承擔什么責任呢?一位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要是只提供開立賬戶,那么銀行就沒有直接責任,如果是借銀行名義與被害人簽訂了相關協(xié)議,那銀行的審核部門就有過錯。
實際上,大多數(shù)銀行在案件爆發(fā)之后,均會表明案件系員工個人行為,與所在單位無關。但是,該類案件頻發(fā)也反映了當前銀行業(yè)面臨著很大的內控與聲譽風險。
從2002年銀行改革開始到現(xiàn)在,銀行內部制度建設取得了脫胎換骨的變化。但是,因為沒有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周期的檢驗,無論是從管理水平、內部控制還是公共治理水平來說,都存在問題。尤其是在過去幾年間,很多銀行網點擴張迅速,但是其內部管理水平卻沒能跟上規(guī)模擴張的速度。分析指出,商業(yè)銀行對各支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用與考核,往往將業(yè)務發(fā)展放在第一位,注重業(yè)務開拓能力,有時候會忽視對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考察。
據媒體援引銀監(jiān)會主席尚福林在內部經濟金融形勢通報會上的話稱,“要進一步強化銀行業(yè)金融機構風險風范的第一責任。外部監(jiān)管難以替代銀行自身的風險管理。”銀監(jiān)會2013年度工作會議特別強調,要重點防范民間融資和非法集資等外部風險向銀行體系傳染滲透。禁止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及員工參與民間融資,禁止銀行客戶轉借貸款資金。
郭田勇說,銀行必須強化內部管理,對已經出現(xiàn)的問題加大處罰力度,對有這種動機的員工形成一定的懲戒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