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先爆出此事的中新社駐派倫敦記者周兆軍昨日表示:“英國邦瀚斯拍賣行在聲明中說‘sorry’,是比較遺憾,其中沒有道歉的成分。” 周兆軍表示:“我的東西,拿出來拍,拍賣行并不認為需要道歉。之所以撤拍,是因為這事引起反響和負面影響,所以表示遺憾,不再拍賣。但拍賣行不會認為這是非法的。” 對于拍賣行是否應該負責任,周兆軍表示:“這就像,我昨天從你們家偷的,今天拿到拍賣行賣,后天報警,拍賣行肯定要負責任。而19世紀從中國搶來的文物,拍賣行就認為是持有人所屬,拿出來拍賣是正常的。” 周兆軍表示,拍賣行類似于中介公司,大多只管掙錢。對于拍出高價的文物,自然也會獲得大筆收入。 盡管如此,能夠成功阻止對文物的拍賣,也是防止文物進一步流失的有效途徑。 目前,在世界范圍內(nèi)流失文物回歸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商業(yè)途徑,另一種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而在文物糾紛不斷成為困擾之后,國際法規(guī)范也應運而生。但由于不少拍賣行都繞過這些公約進行文物拍賣,因此要靠國際公約討回流失文物,困難多、效果差。 追索流失文物時可利用的國際法主要有:1954年《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chǎn)的公約》,1970年《關(guān)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zhuǎn)讓其所有權(quán)的方法的公約》,1995年《關(guān)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三項國際公約。但是,由于這些公約適用的空間和時間范圍有限及其實體規(guī)則障礙,追索流失文物還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障礙。 這些公約只能約束締約后發(fā)生的流失事件,因此不適用于公約在有關(guān)國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另外,條約一般僅在締約國之間才產(chǎn)生約束力,而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國家包括法國等國拒絕加入。 與拍賣行“交手”,埃及有過成功的例子。2008年6月,埃及最高文物委員會獲悉,倫敦的寶龍拍賣行將拍賣一件2500多年前的浮雕。委員會第一時間發(fā)表了聲明,表示浮雕屬于埃及,并派人前往倫敦協(xié)商。最后,寶龍拍賣行沒有拍賣這件浮雕。 據(jù)《法制晚報》 (原標題:拍賣行認為賣文物很正常
三大國際公約管不住流失文物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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