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委托拍賣公司拍賣自己的7件藏品,“其中3件‘清代和田玉器’在拍賣結(jié)束后,3年不見蹤影”。朱先生將拍賣公司起訴到法院,就在這時該公司稱找到了3件玉器,欲物歸原主。而朱先生認為,這3件玉器跟他的原物完全不符,懷疑被調(diào)包。
昨天,海淀法院審理了此案。法庭成了名符其實的鑒寶現(xiàn)場,不但原告方請來業(yè)內(nèi)專家作為證人,法官在現(xiàn)場也測量起玉器的尺寸。
□拍賣藏品送7件拍品失蹤3件
原告朱先生說,2008年9月,被告拍賣公司征集秋季拍賣品期間,在征集部主管戴某的多次懇求下,他把自己收藏多年的7件藏品,按公司的要求辦理了委托拍賣手續(xù)并簽了合同。
在同年底舉行的拍賣會上,他的藏品沒有上拍展示,隨后他去公司取他的藏品,但是只取回了7件中的4件,還有3件清代玉牌沒有找到。朱先生回憶說,當時戴某說這3件暫時沒有找到,并向他保證會抓緊時間找,找到后會立刻歸還,讓他放心。
朱先生稱,此后的3年中,他多次找到公司和戴某要求歸還藏品,對方卻找各種理由不歸還。無奈之下,他起訴請求法院判令拍賣公司完好歸還3件藏品;如果無法歸還,賠償6萬元損失。
而拍賣公司表示,他們現(xiàn)在找到了3件拍品,可以物歸原主。該公司代理人說,今年8月,他們讓庫管員把所有藏品的包裝盒打開清點,找到了3塊玉牌。在此次開庭前交換證據(jù)時,該公司提交了3塊玉牌作為證據(jù),朱先生一方申請了證據(jù)保全。
□當庭鑒寶3個數(shù)字與清單不一致
庭審中,這3塊玉牌從封存袋中拿出來由雙方鑒別。為了明確玉牌尺寸,法官特地休庭5分鐘用尺測量,結(jié)果是多個數(shù)字與清單登記的原物不一致。
“差個幾毫米,這不算差。”拍賣公司的代理人不以為然。朱先生一方認為,3件物品的長、寬6個數(shù)字中有3個數(shù)字與清單中不一致,只有一塊和田白玉龍紋平安無事牌的尺寸一致,但是包漿、材質(zhì)與原物不一致。
朱先生說,他的3件藏品都是新疆白玉,而對方提供的都是青玉;藏品是老玉,有包漿的外殼,拍賣公司提供的則沒有;從雕工上看,藏品細膩傳神,而對方提供的是現(xiàn)代電腦雕刻而成。
“我的一塊藏品正面文字、背面素牌,而被告提供的玉牌卻雕著龍鳳。”朱先生還表示,他的藏品是不同時期的,不可能由一塊玉料雕制而成,而拍賣公司提供的3塊玉牌是同一塊玉料制成,因此他認為這完全不是自己的原物。
□證人證言
看到玉牌感覺很陌生
昨天,朱先生找到了當時勸自己送拍的拍賣公司原主管戴某作為證人。戴某稱自己從事文物拍賣鑒定業(yè)已經(jīng)32年,今年5月已從該公司離職。
戴某作證說,2008年底進行拍品展出時,7件拍品只展出了4件,其他的到今年他離職時還沒有找到。戴某回憶說3塊玉牌的材質(zhì)是白玉,有著各自不同的樣式。他當時將這些特征包括尺寸都登記在了拍品清單上并簽了字。
當法官要求拍賣公司將3塊玉牌拿給戴某看是不是原物時,戴某仔細查看一番后遲疑地問:“我能不發(fā)表意見嗎?”法官向他解釋不要隱瞞。他醞釀了半天才表示:“我只能說,對于這三件物品感覺比較陌生。”
說起玉牌的年代,朱先生稱是清代,其證人也說,拍品清單上寫明清代。
□各執(zhí)一詞
申請司法鑒定
對于年代問題,拍賣公司稱,征集拍品時委托人報什么年代、材質(zhì),清單就寫什么,只有拍品在上拍時才請專家進行鑒定和初選。朱先生表示,因為他的東西都是私人收藏,沒想過留資料,因此沒有照片以供參考。
由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朱先生一方申請對3塊玉牌的材質(zhì)、做工、年代是否符合拍賣公司拍品清單進行司法鑒定。法官宣布休庭。